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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法(第二章至第六章)

2008-02-16 来源:著作权大世界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修订至1987年9月3O日止)第二章 版权的所有权和转移
第三章 版权期限
第四章 版权标记、样品交存和登记
第五章 侵犯版权和补救方法
第六章 印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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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非依本法规定经版权所有者授权而将在美国国外取得的某一作品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带进美国者,均属对第1O6条规定的发行复制件或录音制品的专有权利的侵犯,可依第5O1条规定对此种侵犯权利行为起诉。本款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经美国政府或任何州政府或州的政治分区政府准许或为了供其使用而进口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但不包括供学校使用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或为了存档以外的用途而进口的任何录像作品的复制件;
  (2)任何人只是为了私入使用而不是为了发行,任何一次进口任何作品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不超过一份者,或任何人从国外来到美国携带进口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构成其私人行李的一部分合:或
  (3)由任何一个以学术、教育或宗教为宗旨开设的机构进口,或为了供其使用,非为私人谋利而进口某一音像作品的复制件仅供其存贮之用、不超过一份者,或进口其他任何作品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供其图书馆出借或存档之用不超过五份者,除非这种复制件或录音制品的进口属于该组织从事违反第1O8条第(8)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系统复制或发行的活动的一部分。

  (b)如果该复制件或录音制品的制作构成对本法适用范围的版权的侵犯,则禁止其进口。如果该复制件或录音制品是依法制作的,除第6O1条规定的适用情况外,美国海关无权阻止其进口。对上述任一情况,财政部长有权以条例规定一种手续,以使任何人对某一作品的版权声称拥有利益者,得在缴付规定的费用以后有权收到海关的通知,以获悉看来属于该作品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的物品的进口。

  第6O3条 禁止进口:实施办法和对禁止进口物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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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财政部长和美国邮政局应分别或联合制订条例,以实施本法各项禁止进口的规定。

  (b)这些条例可作为禁止进口第602条规定的物品的条件,要求:
  (1)谋求禁止进口的人持有禁止该物品进口的一份法院命令;或
  (2)谋求禁止进口的人按照规定程序提供说明性质的证明,证实该人声称拥有利益的版权是正当有效的,并证明该进口将会违反策6O2条的禁止规定;还可要求谋求禁止进口的人提供保证金,以便在扣留和禁止进口该物品如被证明为不正当时,对中比可能招致的任何损害进行赔偿。

  (c)凡违反本法禁止进口规定的进口物品,一律按违反海关税收法律进口财物的处理方式,予以扣押和没收。没收的物品应视具体情况按照财政部长或法院的指示加以销毁;但是,如果能使财政部长确信该进口人本来就没有充分理由相信其行为是违法行为,则可将该物品退回原出口国。

Tags:第二章  版权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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