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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法(第二章至第六章)

2008-02-16 来源:著作权大世界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修订至1987年9月3O日止)第二章 版权的所有权和转移
第三章 版权期限
第四章 版权标记、样品交存和登记
第五章 侵犯版权和补救方法
第六章 印制规

  (b)1978年1月1日以前处于续期期限内或进行续期登记的版权①:
  其续期期限在1976年12月31日至1977年12月31日之间(包括首尾两日在内)任何时候存在的任何版权的期限,或在1976年12月31日至1977年12月31日之间(包括首尾两日在内)进行续期登记的任何版权的期限,从最初获得版权之日起延长持续75年。

  (c)关于延长的续期期限的转移与许可的终止:
  关于在1978年1月1日处于第一版权期或续期期限的任何版权,除雇佣作品的版权外,1978年1月1日以前由本条(a)款第二个但书所指定的任何人以遗嘱以外方式执行的对续期版权或由此产生的任何权利进行转移或许可的专有或非专有授予,均可按下列条件终止:
  (1)如果是由作者以外的一人或多人执行的授予,可由在世的执行授予的一人或多人终止。由该作品的一个或多个作者执行的授予,可由执行授予的某一作者根据该作者对该续期版权所有权所占份额终止,如果该作者已经死亡,则由本款第(2)项规定的拥有并有权行使该作者一半以上的终止利益的一人或多人终止。
  (2)如果作者已经死亡,其终止利益由其尚存的配偶或子女或孙子女,按下列规定拥有并行使:
  (A)其尚存的配偶拥有该作者的全部终止利益,除非该作者有在世子女或孙子孙女,在此情况下,其配偶拥有该作者利益的二分之一;
  (B)该作者的在世子女和该作者任何已死亡子女的在世子女拥有该作者的全部终止利益,除非该作者有尚存的配偶,在此情况下,该作者二分之一利益的所有权在其子孙之间分配;
  (C)在所有情况下,作者的子女和孙子女的权利均根据该作者子女现有人数,以家系为基础,在他们之间分配并行使;已死亡子女的子女对终止利益的分享部分只能由他们中多数人的行为行使。
  (3)从最初获得版权之日的56年结束之日算起或从1978年1月1日算起的5年期间任何时候均可终止授予,以两者中日期晚者为准。
  (4)终止授予应事先向受让人或其权利继承人提出书面通知。在授予系由作者以外一人或多人所执行的情况下,该通知应由本款第(1)项规定的所有有权终止授予的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由该作品的一个或多个作者执行授予的情况下,关于任一作者所占份额的通知应由该作者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如果作者已经死亡,则由其终止利益按本款第(1)项与第(2)项规定的必要数目与比例的所有者签字,或由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A)该通知应说明在本款第(3)项所规定的5年期间内终止的生效日期,而且该通知应在该日期以前不少于两年或不多干1O年的期间内提交。通知的一份副本应在终止生效期以前在版权局备案,作为其开始生效的一个条件。
  (B)该通知的格式、内容和送交方式应符合版权局局长以条例规定的要求。
  (5)尽管有相反的协议,包括立遗嘱或将来授予的协议,仍可终止授予。
  (6)由作者以外一人或多人执行之授予,已终止的授予所包括的本法所有权利,从终止生效之日起都交还本款第(1)项所规定的所有那些有权终止授予的人。关于由该作品的一个或多个作者执行的授予,已终止的授予所包括的某一作者根据本法所有的权利,从终止生效之日起都交还该作者,或者,如果该作者已经死亡,则交还本款第(2)项所规定的拥有该作者终止利益的人,其中包括那些未在本款第(4)项所规定的终止通知上签字的所有者。在所有情况下,权利的交还均须受到下列限制:
  (A)根据授予在授予终止以前所编写的演绎作品,可根据原授予的条件在授予终止后继续使用,但此项特权不能扩大适用于在终止授予后根据已终止授予的有版权作品编写其他演绎作品。
  (B)由于终止授予即将交还的未来权利,从按本款第(4)项规定提交终止通知之日起改变归属。
  (C)如果作者的权利交还本款第(2)项所规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这些权利应按该项所规定的比例份额归属于这些人。在这种情况下,在符合本项(D)目规定的条件下,关于某一作者属于己终止授予的任何权利中所占份额的进一步授予或进一步授予协议,只有经依本项拥有版权的所有者中,按本款第(2)项终止授予所需的同样数目和比例的所有者签字,方为有效。这样的进一步授予及进一步授予协议对于其所包括的权利根据本目规定所归属的一切人,包括未参加签字的人,均为有效。如果已终止授予的权利所归属的任何人在此之后死亡,其合法代表、遗产承受人或法定继承人则可为了本目的作为其代表。
  (D)关于已终止授予所包括的任何权利的进一步授予及进一步授予协议,只有在终止生效之日以后做出方为有效。然而,依为一个例外,该进一步授予协议可由该作者或本款第(6)项第一句所规定的任何人与原接受授予人或其权利继承人,或由本项(C)目所规定的人与原接受授予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按本新第(4)项规定提出终止通知以后签订。
  (E)本款规定的授予的终止只涉及依本法产生的授予所包括的那些权利,绝不影响依任何其他联邦法、州法、或涉外法律产生的权利。
  (F)在依本款规定终止之前,如果没有其他规定,该项授予才在其延长的续期期限的其余时间内继续有效。

  第305条 版权期限:终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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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2至304条规定的所有版权期限,均应截至其本应到期的日历年年底为止。


第四章 版权标记、样品交存和登记

目录
第401条 版权标记:视觉可感受到的复制件
第4O2条 版权标记:录音作品的录音制品
第403条 版权标记:载有美国政府作品的出版物
第4o4条 版权标记:集体作品中的单独稿件
第4O5条 版权标记:标记的遗漏
第406条 版权标记:姓名或日期的错误
第407条 向国会图书馆交在复制件或录音制品
第4O8条 一般的版权登记
第409条 申请版权登记
第410条 版权要求的登记和证明的颁发
第411条 登记是提出侵权诉讼的前提条件
第412条 登记是对某些侵权行为取得补救方法的前提条件

  第401条 版权标记:视觉可感受到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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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一般要求:
  受本法保护的作品由版权所有者授权在美国或其他地方出版时,均应在一切公开发行的,由此可直接或借助于机器或设备在视觉上可感受到该作品的所有复制件上载有一个本条规定的版权标记。

  (b)标记的形式:
  复制件上载有的版权标记应包括下列三项内容:
  (1)符号:(字母C在一圆圈内),或者“版权(Copyright)”字样,或者“版权”的缩写词“copr”;和
  (2)该作品首次出版的年份;如果载有已发表过的资料的编辑作品或演绎作品,则注明该编辑作品或演绎作品首次出版年份即可。凡在贺卡、明信片、文具、珠宝饰品、玩偶、玩具、或任何其他实用物品中或物品上复制绘画、刻印、或雕塑作品以及附文(若有),年份可予省略;和
  (3)作品版权所有者的姓名,或可识别姓名的缩写词,或众所周知的版权所有者的别名。

  (c)标记的位置:
  版权标记载于复制件的形式与位置应能适当表示版权所有。版权局局长应按条例以举例方式规定符合此项要求在不同种类作品上记载版权标记的具体方法和位置,但不应认为这些具体说明是包括一切情况的规定。

  第402条 版权标记:录音作品的录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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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第二章  版权  美国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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