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最高法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3年)摘要

2014-05-12 来源:人民法院网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以推动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为核心,以进一步突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导向,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公正,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商标行政案件审判

 

  19.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身份的推定

 

  在再审申请人新东阳企业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东阳股份公司、原审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13)知行字第9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有串通合谋抢注商标行为的人,可以视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判断是否构成串通合谋抢注行为,可以视情根据该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特定身份关系进行推定。

 

  20.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适用及其例外

 

  在再审申请人抚顺博格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营口玻纤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2013)行提字第1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申请注册即可推定其具有利用他人商标商誉获利的意图,但不排除特殊情况下,在先商标虽然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但商标申请人并不具有抢占在先商标商誉的恶意。

 

  21.长期停止使用的商业标识不能作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或在先权利予以保护

 

  在再审申请人余晓华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成都同德福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2013)知行字第8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的“有一定影响”,应当是一种基于持续使用行为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在先权利”应当是指至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时仍然存在的现有权利;在长期停止使用的情况下,商业标识已经不具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构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者在先权利。

 

  22.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李隆丰与被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海棠湾管委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2013)知行字第41、4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取得注册;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其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

 

  23.同一主体的不同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辐射

 

  在再审申请人博内特里公司与被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名仕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2012)行提字第2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同一主体的不同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辐射;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争议商标的标识因同一主体对相近似商标的长期广泛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而引证商标不具有知名度的,引证商标的排斥权范围应受到限制。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24.实用性与艺术性兼备的客体作为美术作品获得保护的条件

 

  在再审申请人乐高公司与被申请人小白龙动漫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1262号至1271号、第1275号至1282号、第1327号至1346号、第1348号至136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不同种类作品对独创性的要求不尽相同,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体现作者在美学领域的独特创造力和观念;对于既有欣赏价值又有实用价值的客体而言,其是否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保护取决于作者在美学方面付出的智力劳动所体现的独特个性和创造力,那些不属于美学领域的智力劳动则与独创性无关。

 

  25.立体造型美术作品的保护范围与侵权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法蓝瓷公司与被申请人加兰德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139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设计思路以及相应的工艺方法并非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权利人不能通过著作权垄断相应的设计思路和工艺方法;他人可以采用同样的设计思路和工艺方法,设计并生产类似主题的产品,但不能抄袭他人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四、竞争案件审判

  26.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益能否承继

 

  在再审申请人桂林南药公司与被申请人赛诺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2013)民提字第16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财产权益,依法可以转让和承继。

 

  27.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特有性与新颖性的关系

 

  在再审申请人华文出版社与被申请人吉林文史出版社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371号】(以下简称《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图书不正当竞争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特有性是指该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不是指该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具有新颖性或者独创性;即使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不具有新颖性或者独创性,也不意味着其必然不具有特有性。

 

  28.不具有市场属性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在再审申请人王者安与被申请人卫生部国际中心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123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竞争”并非任何形式、任何范围的竞争,而是特指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市场竞争”;商业秘密应以市场为依托,仅在单位内部为当事人带来工作岗位竞争优势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五、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

  29.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是否有效

 

  在再审申请人泰盛公司与被申请人业宏达公司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150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法律法规对许可他人使用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未作禁止性规定,商标许可合同当事人对商标应该获得注册亦未有特别约定,一方以许可使用的商标未获得注册构成欺诈为由主张许可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Tags:年度报告  2013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验证码

评论总数: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帮助(?)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用户注册 - 电子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