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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3年)摘要

2014-05-12 来源:人民法院网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以推动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为核心,以进一步突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导向,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公正,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保障。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以推动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为核心,以进一步突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导向,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公正,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94件,比2012年增长65.46%。在新收案件中,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划分,共有二审案件7件,提审案件51件,申请再审案件488件,抗诉案件2件,请示案件46件。按照案件所涉客体类型划分,共有专利案件186件,植物新品种案件6件,商标案件141件,著作权案件176件,垄断案件1件,商业秘密案件8件,其他不正当竞争案件9件,知识产权合同案件24件,其他案件43件(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审判管理事务)。按照案件性质划分,共有行政案件137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23.06%,其中专利行政案件64件,商标行政案件73件,分别比2012年上升45.45%和35.19%;共有民事案件457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76.94%。另有2012年旧存案件39件,2013年共有各类在审案件633件。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48件,其中二审案件3件,提审案件40件,申请再审案件458件,请示案件45件,抗诉案件2件。在审结的458件申请再审案件中,行政申请再审案件104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354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355件,裁定提审67件,裁定指令或者指定再审15件,裁定撤诉(包括和解撤诉)8件,裁定终结3件,以其他方式处理10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审理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的基本规律和特点是:案件数量呈现猛增势头,增长率创2009年以来新高。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增幅较大,所涉法律问题深度触及专利基本制度和基本理念,所涉技术事实愈加前沿和复杂,市场价值和利益更加巨大;专利行政案件增长较快,涉及医药、电子、通讯等领域基本专利的案件比重增大;专利民事案件中涉及侵权判定规则的案件较多;植物新品种案件呈现高速增长态势。商标案件整体增幅回落,商标民事案件基本稳定,商标行政案件比重进一步增加,涉及商标抢注的案件占有较大比例。著作权案件中关联案件较多,涉及软件、动漫、实用艺术等文化创意产业的案件继续增多。竞争案件中涉及网络技术和新型商业模式的案件比重较大,商业秘密和仿冒行为案件继续增多,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审理垄断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结合案件特点,在行使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方面体现出如下特点: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把加强保护作为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基调;提高司法政策指导的针对性,根据不同产业和技术领域的创新和发展需求,结合各类知识产权的属性、功能、特点,不断丰富和完善具体司法政策;注重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发挥裁判指引功能,明晰知识产权行政授权确权案件司法标准;深化司法公开,加大公开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宣传工作机制,积极回应新媒体时代司法宣传新要求。

 

  本年度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审结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中精选了30件(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基本相同的关联案件计为1件)典型案件,归纳出39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和竞争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标准、裁判方法和司法导向。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主题名称对专利权保护范围是否具有限定作用

 

  在再审申请人星河公司与被申请人润德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790号】(以下简称“排水管道”发明专利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权利要求记载的主题名称;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实际限定作用取决于其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主题本身产生何种影响。

 

  2.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引用在前独立权利要求时保护范围的确定

 

  在前述“排水管道”发明专利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出,在确定引用在前独立权利要求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虽然被引用的在前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应当予以考虑,但其对该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并不必然具有限定作用,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根据其对该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或保护主题是否有实质性影响来确定。

 

  3.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侵权判定

 

  在再审申请人鑫宇公司与被申请人猴王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120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封闭式权利要求,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或者方法除具备权利要求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之外,还具备其他特征的,应当认定其未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4.采用与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手段相反的技术方案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在再审申请人捷瑞特中心与被申请人金自天和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114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手段与权利要求明确限定的技术手段相反,技术效果亦相反,且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不构成等同侵权。

 

  5.改变方法专利的步骤顺序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在再审申请人乐雪儿公司与被申请人陈顺弟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3)民提字第22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方法专利的步骤顺序是否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从而导致发生步骤顺序改变时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关键在于所涉步骤是否必须以特定的顺序实施以及这种顺序改变是否会带来技术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的实质性差异。

 

  6.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维多利公司与被申请人越远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165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确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的依据是产品是否具有相同或相近似的用途,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可以作为认定用途的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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