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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3年)摘要

2014-05-12 来源:人民法院网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以推动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为核心,以进一步突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导向,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公正,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

 

  7.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和民事侵权程序中的异同

 

  在再审申请人精工爱普生与被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0)知行字第53-1号】(以下简称“墨盒”专利无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与专利民事侵权程序中既有根本的一致性,又在特殊场合下体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其差异突出体现在当事人意见陈述的作用上;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申请人在审查档案中的意见陈述原则上只能作为理解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含义的参考,而不是决定性依据。

 

  8.物质的医药用途发明的撰写要求

 

  在再审申请人卡比斯特公司与被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2)知行字第75号】(以下简称“抗生素的给药方法”发明专利无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发明的实质及其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在于物质的医药用途,申请专利权保护时,应当将权利要求撰写为制药方法类型权利要求,并以与制药相关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限定。

 

  9.不产生特定毒副作用的特征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医药用途发明是否具有限定作用

 

  在前述“抗生素的给药方法”发明专利无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果权利要求中不产生特定毒副作用的特征没有改变药物已知的治疗对象和适应症,也未发现药物的新性能,不足以与已知用途相区别,则其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医药用途发明不具有限定作用。

 

  10.给药特征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制药方法发明是否具有限定作用

 

  在前述“抗生素的给药方法”发明专利无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认为,用药过程的特征对药物制备过程的影响需要具体判断和分析;仅体现于用药行为中的特征不是制药用途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制药方法本身不具有限定作用。

 

  11.开放式与封闭式权利要求的区分适用于机械领域专利

 

  在再审申请人世纪联保公司与被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2)行提字第20号】(以下简称“灭火装置”发明专利无效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含有”、“包括”本身就具有并未排除未指出的内容的含义,因而成为开放式专利权利要求的重要标志;开放式和封闭式权利要求的区分在包括化学、机械领域在内的全部技术领域有普遍适用性。

 

  12.开放式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

 

  在前述“灭火装置”发明专利无效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认定开放式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对比文件的某个技术特征在该开放式权利要求中未明确提及,一般不将缺少该技术特征作为开放式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

 

  13.技术偏见是否存在应结合现有技术的整体内容进行判断

 

  在申诉人阿瑞斯塔公司与被申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行政纠纷案【(2013)知行字第3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偏见,应当结合现有技术的整体内容进行判断。

 

  14.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超范围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株式会社岛野与被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3)行提字第21号】(以下简称“后换挡器”发明专利无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中“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应当理解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呈现的发明创造的全部信息;审查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应当考虑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特点和惯常表达、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技术方案本身在技术上的内在要求等因素。

 

  15.专利申请文件中“非发明点”的修改及其救济

 

  在前述“后换挡器”发明专利无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出,为避免确有创造性的发明创造因为“非发明点”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而丧失其本应获得的与其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相适应的专利权,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寻求相应的解决和救济渠道,在防止专利申请人获得不正当的先申请利益的同时,积极挽救具有技术创新价值的发明创造。

 

  16.申请人可否基于审查员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认可获得信赖利益保护

 

  在前述“墨盒”专利无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出,是否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原则上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职权,但并不负有保证专利授权正确无误的责任,申请人对其修改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应自负其责。

 

  17.判断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是否合法时当事人意见陈述的作用

 

  在前述“墨盒”专利无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认为,判断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是否合法时,当事人的意见陈述通常只能作为理解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含义的参考,而不是决定性依据;其参考价值的大小取决于该意见陈述的具体内容及其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关系。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一)商标民事案件审判

 

  18.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与正当使用

 

  在再审申请人沁州黄公司与被申请人檀山皇发展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164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其在该相关市场内的通用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权人不能因其在该商品市场推广中的贡献主张对该商品的通用名称享有商标权,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该通用名称来表明商品品种来源。

Tags:年度报告  2013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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