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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国加入)

2008-02-16 来源: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举行的第十七届会议,注意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同时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造成更加


  第10条
  1、世界遗产委员会应通过其议事规则。
  2、委员会可随时邀请公共或私立组织或个人参加其会议,以就具体问题进行磋商。
  3、委员会可设立它认为为履行其职能所需的咨询机构。

  第11条
  1、本公约各缔约国应尽力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一份关于本国领土内适于列入本条第2段所述《世界遗产目录》的、组成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财产的清单。这份清单不应当看作是齐全的,它应包括有关财产的所在地及其意义的文献资料。
  2、根据缔约国按照第1段规定递交的清单,委员会应制订、更新和出版一份《世界遗产目标》,其中所列的均为本公约第1条和第2条确定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组成部分,也是委员会按照自己制订的标准认为是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财产。一份最新目录应至少每两年分发一次。
  3、把一项财产列入《世界遗产目录》需征得有关国家同意。当几个国家对某一领土的主权或管辖权均提出要求时,将该领土的一项财产列入《目录》不得损害争端各方的权利。
  4、委员会应在必要时制订、更新和出版一份《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其中所列财产均为载于《世界遗产目录》之中,需要采取重大活动加以保护并为根据本公约要求给予援助的财产。《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应载有这类活动的费用概算,并只可包括文化和自然遗产中受到下述严重的特殊危险威胁的财产,这些危险是:蜕变加剧、大规模公共或私人工程、城市或旅游业迅速发展计划造成的消失威胁;土地的使用变动或易主造成的破坏;未知原因造成的重大变化;随意摈弃;武装冲突的爆发或威胁;灾害和灾变,严重火灾、地震、山崩;火山爆发;水位变动、洪水和海啸等。委员会在紧急需要时可随时在《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中增列新的条目并立即予以发表。
  5、委员会应确定属于文化或自然遗产的财产可被列入本条第2和段中提及的目录所依据的标准。
  6、委员会在拒绝一项要求列入本条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录之一的申请之前,应与有关文化或自然财产所在缔约国磋商。
  7、委员会经与有关国家商定,应协调和鼓励为拟订本条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录所需进行的研究。

  第12条 未被列入第11条第2和4段提及的两个目录的属于文化或自然遗产的财产,决非意味着在列入这些目录的目的之外的其他领域不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

  第13条
  1、世界遗产委员会应接收并研究本公约缔约国就已经列入或可能适于列入第11条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录的本国领土内成为文化或自然遗产的财产要求国际援助而递交的申请。这种申请的目的可能是保证这类财产得到保护、保存、展出或恢复。
  2、本条第1段中提及的国际援助申请还可能涉及鉴定哪些财产属于第1和2条所确定的文化或自然遗产,当初步调查表明此项调查值得进行下去。
  3、委员会应就对这些申请所需采取的行动作出决定,必要时应确定其援助的性质和程度,并授权以它名义与有关政府作出必要的安排。
  4、委员会应制订其活动的先先顺序并在进行这项工作时应考虑到需予以保护的财产对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各具的重要性、对最能代表一种自然环境或世界各国人民的才华和历史的财产给予国际援助的必要性,所需开展工作的迫切性、拥有受到威胁的财产的国家现有的资源、特别是这些国家利用本国资源保护这类财产的能力大小。
  5、委员会应制订、更新和发表已给予国际援助的财产目录。
  6、委员会应就本公约第15条下设立的基金的资金使用问题作出决定。委员会应设法增加这类资金,并为此目的采取一切有益的措施。
  7、委员会应与拥有与本公约目标相似的目标的国际和国家级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委员会为实施其计划的项目,可约请这类组织,特别是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罗马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并可约请公共和私立机构及个人。
  8、委员会的决定应经出席及参加表决的委员的2/3多数通过。委员会委员的多数构成法定人数。

  第14条
  1、世界遗产委员会应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任命组成一个秘书处协助工作。
  2、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应尽可能充分利用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罗马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供的服务,以为委员会准备文件资料,制订委员会会议议程,并负责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Ⅳ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基金

  第15条
  1、现设立一项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基金,称为“世界遗产基金”。
  2、根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财务条例》的规定,此项基金应构成一项信托基金。
  3、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包括:
  (a) 本公约缔约国义务捐款和自愿捐款;
  (b) 下列方面可能提供的捐款、赠款或遗赠:
  (i) 其它国家;
  (ii)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联合国系统的其他组织(特别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或其他政府间组织;
  (iii) 公共或私立机构或个人;
  (c) 基金款项所得利息;
  (d) 募损的资金和为本基金组织的活动的所得收入;
  (e) 世界遗产委员会拟订的基金条例所认可的所有其他资金。
  4、对基金的捐款和向委员会提供的其他形式的援助只能用于委员会限定的目的。委员会可接受仅用于某个计划或项目的捐款,但以委员会业已决定实施该计划项目为条件。对基金的捐款不得带有政治条件。

  第16条
  1、在不影响任何自愿补充捐款的情况下,本公约缔约国每两年定期向世界遗产基金纳款,本公约缔约国大会应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届会期间开会确定适用于所有缔约国的一个统一的纳款额百分比。缔约国大会关于此问题的决定,需由未作本条第2段中所述声明的、出席及参加表决的缔约国的多数通过。本公约缔约国的义务纳款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对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正常预算纳款的1%。
  2、然而,本公约第31条或第32条中提及的国家均可在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时声明不受本条第1段规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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