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公正高效的司法裁判,能够明晰知识产权权利边界,依法制裁侵权行为,为创新主体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修武县法院审理一起食品行业知识产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有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传递出“知识产权必护、不当竞争必惩”的鲜明信号。
基本案情
原告冠芳公司于2017年6月、2021年2月经核准先后注册第16529657号“山楂树下”与第32964129号“山楂树”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均为无酒精果汁饮料等第32类商品。多年来,其生产的“山楂树下”系列饮品,凭借良好的品质与长期市场推广,在全国多地均有销售,已经形成较高的市场知名度。2023年,该公司发现某便利店中销售的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饮料产品,不仅外包装与原告“山楂树下”饮料包装、装潢高度相似,售价更远低于正常价格。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饮料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修武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食品公司生产、某便利店销售的涉案饮料产品,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字样,且产品包装、装潢与原告知名商品高度近似,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某便利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50000元,被告某便利店对其中的3000元与被告某食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的判决不仅为被侵权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更以司法权威向市场传递明确信号:知识产权不容侵犯,任何试图通过 “搭便车”“傍名牌” 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法官在此呼吁:广大企业要树牢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既要主动做好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注册与确权,更要敢于向侵权行为“亮剑”—发现侵权线索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权,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各类市场主体须恪守诚信经营底线,摒弃“投机取巧”“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尊重他人智力成果,以质量和创新赢得市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