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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CofSPC:OrganizersofProductionResources,CoordinateUpstreamandDownstreamProductionLinks,andDetermineProductTechnicalSolutionsMayAlsobeDeemedasManufacturersoftheAllegedlyInfringingProductsinPatentInfringementLawsuits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专利侵权诉讼中,组织生产资源、协调上下游生产环节、确定产品技术方案的组织者,同样可能构成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日期:2025-02-12
本案原告某家庭制品公司系“饮料用容器的栓体”的专利权人,被告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下称“金华某公司”)为销售侵权杯子产品,向另外两被告广州某贸易公司和浙江某工贸公司(两公司混同经营,下称“两公司”)购买防伪标签,经两公司授权后将案涉标有“被许可方广州某贸易公司、制造商浙江某工贸公司”信息的产品在京东平台销售。案涉产品系经金华某公司同两公司沟通确定样式后,由永康某公司实际制造。
原告认为金华某公司在平台销售的案涉产品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诉至杭州中院,请求判令金华某公司、广州某贸易公司、浙江某工贸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杭州中院一审仅判令金华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金华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首先明确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者身份认定问题,即两公司在本案中的身份是否构成制造者。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两公司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制造者没有进行接触,没有实施物理意义上的制造行为,但其通过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对产品的外观、图案进行审核以及防伪标签数量的控制,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行为实施了控制。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信息以及防伪标识,进一步确认了两公司的制造者身份。
其次,针对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为达到销售杯子的目的,由他人处获取商标授权、选择生产厂家、确定产品式样及技术方案,并且负责全部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其在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的整个链条中具有中枢地位并起到组织作用,应当认定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了共同侵权中权利人未提出上诉、仅有部分侵权人上诉应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各被诉侵权人均已参加本案诉讼、且仅有被认定承担责任的部分共同侵权人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二审在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作出准确认定的基础上,根据本案共同侵权性质和上诉人的请求,依法直接改判其他共同侵权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三被告连带赔偿某家庭制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新闻链接: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911.html
ChangshaKaifuPrimaryPeople'sCourtConcludestheFirstAI-generatedVideoCopyrightInfringementCaseinChina
长沙开福法院审结全国首例AI文生视频侵权案
日期:2025-02-14
本案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是热播剧《庆余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原告发现被告某网络公司开发的一款软件中包含“AI”一键成片功能,用户输入相关内容后,可将影视作品切成3到7秒的短视频,存到服务器上直接向用户提供。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将《庆余年》影视作品“剪切”成视频片段,自行生成或者提供给用户作为素材生成出新的视频,侵犯了原告对《庆余年》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长沙开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通过其开发的软件的AI功能向用户提供了3到7秒的《庆余年》片段,并将片段上传至其服务器,使公众能够自主获得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此外,被告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也没有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机制阻止侵权内容的传播,且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阻止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直到开庭前,被告软件中仍然能搜索并播放《庆余年》的片段。最终,长沙开福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资料来源:长沙开福法院新闻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vyv0veTgu5BY_-YyMGtKvQ
HangzhouInternetCourtClarifiesThatGenerativeAIPlatformsShallBearLiabilityforContributoryInfringementWhenFailingtoFulfillTheirReasonableDutyofCare
杭州互联网法院明确生成式AI平台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时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日期:2025-02-10
本案原告系奥特曼系列形象的著作权人,被告运营某某AI平台,提供Checkpoint基础模型和LoRA模型,支持图生图、模型在线训练等服务。经查,用户可在该平台上上传奥特曼图片,选择基础模型并调整参数进行训练,生成奥特曼LoRA模型,其他用户可进一步使用该模型,通过输入提示词生成与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此外,生成的LoRA模型及基于该模型生成的图片可在平台首页、“推荐”及“IP作品”栏目中被搜索、应用、下载、发布或分享链接。原告为此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的行为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被告与用户共同提供侵权作品,其并未直接实施了受著作权专有权控制的行为,故不构成直接侵权。法院综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性质和营利模式、权利作品的知名度和被诉侵权事实的明显程度、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以及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等方面,认为被告系从平台提供的创作服务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奥特曼作品具有相当的知名度,且侵权图片直接在LoRA模型封面图或示例图直接被展示,被告在可以输出稳定的角色形象特征、侵权扩散后果已呈明显态势的情形下,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侵权,构成帮助侵权。此外,被告的服务旨在扩展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场景和功能,为用户提供个性化创作服务并提升创作效率,未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考虑到人工智能技术的中立性以及不应对侵权行为进行重复评价,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
资料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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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ProvincialAdministrationforMarketRegulationReleasesTypicalAnti-unfairCompetitionCasesin2024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反不当竞争典型案例
日期:2025-02-13
1.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浙江某泵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虚增商品销量和虚假提高搜索排名的形式,获取平台流量,吸引消费者关注和下单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2.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产品宣传内容无检测或实验数据,无科学依据的,构成虚假宣传
3.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浙江某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定制样板间宣传包含家电、软硬装工程但实际交付并未提供的,构成虚假宣传
4.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金华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收取费用帮助他人在电商、社交平台增加点赞、好评、粉丝等数量,虚假提升自身商品竞争力的,构成虚假宣传
5.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山市某医疗器械经营部虚假宣传案:将净水器、制氢机等普通电器宣传为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的医疗器械,构成虚假宣传
6.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在生产的运动鞋上突出标注某构成特有装潢的英文字母标识,构成混淆行为
7.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鲁某某及余姚某贸易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前员工非法获取原单位商业秘密,并通过新单位进行出口贸易获利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获利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8.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前员工离职时私自复制了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将相关商业秘密提供给新公司作为商业用途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9.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唐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以拍照方式窃取公司内部采取保密措施的图纸,并通过微信将图纸照片发给其他企业客户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10.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钱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利用为其他公司检修设备的机会,窃取已采取保密措施的产品配方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资料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闻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aVCRi7kV3eQcTuetPBw_M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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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authorizedreproductionanddistributionofover940,000infringingvinylrecords:withtotalinvolvedamountexceedingRMB10millionand13defendantssentencedforthecrimeofcopyrightinfringement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侵权黑胶唱片94万余张,涉案金额超千万元,13名被告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