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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商标保护与执法的新动态

2010-04-21 来源:人民网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商务部条法司副巡视员杨国华在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的发言

   
    商务部条法司副巡视员杨国华在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的发言:

  随着知识经济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当今经贸领域的通行规则,区域化、趋同化和国际化是知识产权发展的整体趋势。在商标领域,国际保护协调不断进行,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商标保护规则渐进变革。

  一、商标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驰名商标保护水平提高

  随着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部分假冒商标行为妨碍了正常经济活动,使消费者遭受了损失。为打击假冒行为,部分国家开始考虑授予商标权人更多的权利,以保护其合法利益。例如,欧盟《共同体商标条例》不仅授权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包装、商业文书、广告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样,而且有权禁止他人的下列间接侵权行为:(1)以有上述图样的商品为要约、交易,或为此目的而持有,或提供有上述图样的劳务;(2)输入或输出有上述图样的商品。2006年10月,美国《商标淡化修正法案 》生效。相对于1995年的《联邦商标淡化法》,其主要变化包括:(1)将商标淡化的证明标准从联邦最高法院于2003年在Moseley v. V Secret Catalogue, Inc.一案判决中所确立的实际淡化(actual dilution)”降为仅须有淡化之虞”;(2)明确承认污损”这一淡化类型;(3)将后天取得识别性的商标亦明确纳入保护范围。

  驰名商标是商标法保护的重点之一。国际上,与驰名商标直接相关的规定条约主要包括《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分别对驰名商标实行相对保护”和绝对保护”(将保护扩大到了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1999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澄清和补充了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并进一步将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扩大到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企业标志和域名。总体上看,驰名商标保护对象从商品商标延及到服务商标;保护范围延及到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甚至与其冲突的企业标志和域名;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逐步得以完善。

  二、技术不断发展,网络商标保护成为新挑战

  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互联网成为知识经济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前所未有的商业机遇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对现存社会制度也产生了巨大影响。例如,在商标方面,网上商标侵权简单易行;网上商标争议的解决,取证困难大,侵权主体难以及时查;网上商标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更为严重。商标法受地域性限制,各国法律存在广泛的差异,但因特网则是全球性的。如何在因特网上对商标权以及各种显著标志的其他权利给予适当水平的保护成为了新挑战。

  2001年9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了《关于在因特网上保护商标权以及各种标志的其他工业产权的规定的联合建议》。联合建议对标志在因特网上的使用、权利的取得和维持、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责任、通知和避免冲突等做出了规定。

  三、国内保护机制不断完善,商标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

  2006年,美国制定了《打击假冒制成品法》,将贩卖假冒标志和包装的行为也视为犯罪。2008 年, 美国制定了《优化知识产权资源与组织法案》,完善了领导和协调机制,提高了在民事和刑事两方面对权利人的保护与对侵权人的制裁,强化了域外保护。第一章是关于加强民事和刑事法律的内容,包括对假冒盗版行为加大处罚,统一没收程序,规定出口假货为非法,消除影响已注册版权执法的漏洞。第三章设立了知识产权执法代表,负责协调整个联邦政府的执法行动。该代表属于总统行政办公室,在其他各部门的配合下,为全国知识产权执法制订联合战略计划”。第四章和第五章加强了行政部门的能力,包括在司法部重组知识产权执法,增加调查和起诉犯罪的资源,设立知识产权执法协调员和增加知识产权专员以增强外国对知识产权的尊重。该法案还授权拨款两千五百万美元给州和地方政府打击知识产权犯罪。

  2004年,欧盟通过了《欧洲议会和委员会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第2004/48/EC号指令》和《在第三国知识产权执法的战略》。2008年9月,欧盟竞争力理事会通过了一项决议,拟制订一个全面的欧洲反假冒和反盗版计划。通过该计划建立一个坚实的法律框架,针对假冒现象采取一种实际可操作的、零容忍”的做法。该计划包括:成立一个欧洲假冒和盗版观察机构,定期对假冒和盗版现象进行评估和分析;向参与打击假冒和盗版的相关方提供信息;制订提高维权意识的行动,提供具体操作指南;制订2009-2012年反假冒海关计划,检查海关法并就改善法律框架进行评估;建立有关假冒产品和服务的快速信息交换网络;加强部门协调;鼓励与私营部门建立伙伴合作关系,有效打击假冒与盗版;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推动在欧盟签署的多双边协定中纳入知识产权措施。

  四、保护规则走向趋同化,执法国际协调力度加大

  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对知识产权法律统一性的要求不断提高。WIPO管理的与商标有关的条约中,最重要的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的规则是国际商标法的主要渊源。商标国际立法还包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但这两个条约并没有统一各国商标法的内容。1994年,WIPO制定了《商标法条约》,成为首部尝试对各国商标法律进行统一的国际立法,涉及注册申请、申请日期的授予、地址变更登记申请、所有人变更登记申请、更正、注册续展申请等所需要的手续及很多普遍性问题,并取消了一些累赘性的手续要求,提供了规范国际表格。2009年,《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生效,是国际商标立法的最新成果。《商标法条约》以及新加坡条约都着眼于对各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统一,除统一商标程序法外,还加入了一些实体法的内容。其目的就是创造现代化的、更具有活力的国际商标法律体制,以促进国际商标注册体制的统一。

    在执法方面,各国也不断加强协调与合作,共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2006年,美国和欧盟签署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战略》,就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采取联合行动。2007年底,美国和欧盟合作,开展了代号为基础设施”的海关联合执法行动,查获36万件假冒集成电路,涉及40多个商标。2008年,万国邮联大会通过了第37号决议和《万国邮政公约》修正案,将盗版、假冒物品”列入禁寄物品清单,要求各国支持海关履行识别邮政网络中的假冒盗版物品的职责。自2007年起,美欧日等启动了《反假冒贸易协定》谈判,旨在建立国际统一、高标准的知识产权执法规则,以有效应对日益增长的假冒和盗版问题,全面强化全球知识产权保护。

Tags:执法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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