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世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楼兰”)在酒瓶正面将自有商标缩小使用,将企业字号世纪楼兰”放大使用,导致消费者将世纪楼兰”葡萄酒误认为楼兰”系列葡萄酒。新疆吐鲁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吐鲁番楼兰公司)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将世纪楼兰”告上法院。近日,记者从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吐鲁番楼兰公司胜诉。
据了解,1997年8月,原新疆鄯善葡萄酒厂申请注册了楼兰”文字商标。之后,几经变故,更名为新疆吐鲁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继续使用楼兰”商标生产葡萄酒系列产品。但一次偶然的机会,吐鲁番楼兰公司负责人发现,新疆世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在其葡萄酒产品上,突出使用与楼兰”商标近似的世纪楼兰”企业字号。该公司认为,世纪楼兰”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其告上法庭。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楼兰”商标为新疆著名商标,而被告世纪楼兰”的行为属于非法套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搭便车”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世纪楼兰”企业字号的葡萄酒侵权产品。
对一审判决不服,原、被告提起上诉,新疆高级人民法院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