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北京中院判商评委判胜利,“家得福”不予核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日前对朱建朋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家得福JIA DE FU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在经过异议、异议复审、一审和二审等程序后,北京高院最后维持了一审判决,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据了解,2003年12月22日,朱建朋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854566号家得福JIA DE FU及图”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被异议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后公告。

 

  在公告期间内,自然人孔令玲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异议申请。孔令玲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家乐福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3件已核准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3件商标分别为1995年11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第789821号家乐福”商标、1997年1月14日核准注册的第931650号家乐福”商标、1997年2月28日核准注册的第955522号家乐福”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引证商标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并且目前均处在有效期内。商标局经审查后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为由,于2009年9月2日作出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裁定。

 

  孔令玲对该裁定表示不服,向商评委提出注册商标异议复审的申请。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组合形式及呼叫上具有近似特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同的图形部分不具有显著性。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时,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2011年4月6日,商评委作出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朱建朋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北京一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朱建朋仍表示不服,因此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商评委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北京高院于2011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北京高院认为,判断两商标是否相同近似,主要从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相似等方面判断,尤其要注意判断两商标分别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时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具有特定联系。被异议商标为中文文字家得福”、汉语拼音JIA DE FU”及图形组成的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由此,2011年12月30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家得福JIA DE FU及图”商标在持续多年的博弈中,注册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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