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角星”引发两车企缠斗(图文)

 

  

  一件五角星图形使两家本土知名汽车制造企业陷入商标异议及侵权纠纷。

  记者日前从有关方面获悉,广州市红太阳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公司)已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悉,红太阳公司此前就该案第三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公司)申请的JAC及图”(见图1)商标提出异议复审,因未获商评委支持而提起该诉讼。

  据了解,该案被异议商标JAC及图”系由江淮公司于2005年9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卡车、摩托车等商品上。2009年3月26日,红太阳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称JAC及图”商标的图形部分与该公司在先注册在第12类相关商品上的3件五角星”图形商标(见图2、3、4)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该商标注册

  商标局经裁定红太阳公司异议理由不成立,红太阳公司又向商评委申请异议复审。商评委审理后认为,JAC及图”商标是由椭圆内的五角星”图形和JAC”字母组成,红太阳公司引证的3件商标基本上都是圆内五角星”图形,双方商标在呼叫和视觉上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并且双方商标经各自的广泛宣传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商评委裁定江淮公司JAC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据了解,红太阳公司与山西大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运公司)系关联企业,大运”汽车车身亦使用有红太阳公司上述五角星”商标。2010年3月26日,红太阳公司曾向案外人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股份公司)公司发送律师函称,江淮股份公司制造并于市场上销售的相关汽车商品所使用五星标识的行为,已构成对红太阳公司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随后,江淮公司及江淮股份公司共同以确认不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红太阳公司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10月终审判决,双方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江淮公司的五角星”图形商标不侵犯红太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截至发稿时,记者了解到,上述商标异议行政诉讼将于11月17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审理。(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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