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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消毒制剂生产商“龙安”陷入商标许可合同纠纷

核心提示:“知名消毒制剂品牌“龙安”日前陷入商标许可合同纠纷。

 

  知名消毒制剂品牌龙安”日前陷入商标许可合同纠纷。

 

  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却未支付使用费和所应承担的广告宣传费。鉴于此,商标权利方暨原告北京龙安医学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龙安公司)将被许可人暨被告北京柯林龙安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林龙安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间原商标许可合同以及被告支付其拖欠的相应款项。法院日前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龙安公司获得胜诉。

 

  据龙安公司负责人8月15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龙安公司作为一家老牌医用消毒制剂生产商,早在1989年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了龙安及图”商标;此后,又分别在1997年和2001年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3类龙安”图形商标和第5类龙安84”商标。以上商标涵盖清洁制剂、洗涤剂、家用除垢剂以及卫生消毒剂”等商品。

 

  据悉,2004年,柯林龙安公司与龙安公司达成了初步的合作意向,并在同年的5月份,双方签订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记者在法院就该案作出的判决书中注意到,双方在该份补充协议中约定了2项主要内容:甲方龙安公司许可乙方柯林龙安公司对第3类和第5类龙安”图形商标以及第5类龙安84”商标的经营使用;自2004年起,柯林龙安公司每年需缴纳销售收入提成的1.5%以及每年承担70%的广告宣传费。但就对后一项的理解与执行,成为了双方此番对簿公堂最大的意见分歧。

 

  龙安公司有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从2005年协议签署后到2010年龙安公司向柯林龙安公司发出商标使用费催付函,以每年销售收入的1.5%为计,柯林龙安公司共拖欠龙安公司163万余元的商标使用许可费用。

 

  在此案的开庭审理过程中,柯林龙安公司答辩称,其与龙安公司已对补充协议内容作重大变更。自2005年起协议中关于支付商标使用费和广告宣传费的约定就已取消,其公司并无违约行为;且原告没有义务催告被告履行付款业务,其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另外,柯林龙安公司认为龙安公司所派遣的记账员在预提费明细账上并无商标使用费和广告宣传费的记载。故认定其并无违约,要求法院驳回龙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基于双方在庭审间的控告和答辩,北京一中院在2011年5月19日的公开庭审中认为柯林龙安公司长年拖欠龙安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费已构成违约行为,补充协议应当予以解除。

 

  法院遂一审判决柯林龙安公司向龙安公司支付拖欠的商标使用许可费139.7361万元,并解除之前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驳回龙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柯林龙安公司代理律师苏建国向记者透露,由于不服北京一中院的一审判决,柯林龙安公司已在一审判决后的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温航)

Tags:许可  合同纠纷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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