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自治区拥有很多著名的历史名胜古迹,为我们讲述了悠久的历史文化,也为我们今天的旅游发展提供了核心的文化品牌,但是由于我国商标法的完善过程较慢,早期很多重要的历史名胜古迹的名称都已经被个人注册。但是后期真正从事品牌包装、开发、规划、发展的商人少之又少,更多的是在利用知识产权的优势,对政府的很多活动进行限制和高利益索取,严重制约了当地的旅游文化事业的发展。
建议:进一步健全《商标法》和《知识产权法》,对各地区重要的历史名胜古迹以及重要的行业通用语进行保护,将所有权交给政府,相关个人可以与政府协商使用,共同发展核心文化品牌,为当地的旅游文化事业的良性发展提供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