鳄鱼商标案诉讼背后

  近些年来,贴牌加工的贸易方式迅速发展,但其中的商标侵权行为也不断增多,服装行业尤甚。从2010年至今年4月,宁波海关查获侵权案件中,由定牌加工”引起的侵权案件共计76起,占侵权案件总数的6.6%,平均每5天发生一起,主要涉及CHANEL、DOVE、ADIDAS、NIKE等商标。

  近些年来,贴牌加工的贸易方式迅速发展,但其中的商标侵权行为也不断增多,服装行业尤甚。从2010年至今年4月,宁波海关查获侵权案件中,由定牌加工”引起的侵权案件共计76起,占侵权案件总数的6.6%,平均每5天发生一起,主要涉及CHANEL、DOVE、ADIDAS、NIKE等商标。

  随着中国履行WTO协议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海关等机构正在加大对企业侵权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即使是以OEM方式贴牌生产的货品都可能面临着侵权处罚。在此情况下,数量庞大的贴牌加工企业也应时刻警惕自己加工的货品是否会使自己卷入侵权纠纷。

  无锡艾弗日前与香港鳄鱼恤因商标侵权纠纷再度对簿公堂,这是贴牌加工企业涉嫌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件。

  2010年2月10日,无锡艾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顾敏洁接到了上海海关发出的《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告知书》,原因是她那3500条出口到韩国的女士牛仔裤涉嫌商标侵权。

  被扣留的牛仔裤吊牌及腰背贴显示CROCODILELADIES”,吊牌及水洗标上有Crocodile及图”标识。这批货物是韩国A4STYLECO.,LTD(以下称韩国艾弗公司)委托无锡艾弗加工的订单,而韩国艾弗公司接受的是韩国亨籍公司的委托,最终授权者则是(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

  随着中国履行WTO协议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各地海关逐渐加大了对企业侵权行为的检查和处罚。

  顾敏洁是第一次接到海关扣留货物的通知。2003年,公司成立之初,无锡艾弗就已承接来自韩国艾弗公司的订单,加工的产品上也贴有CROCODILE”商标,但在报关时从未发生异常情况。

  在过年前接到这样的通知,顾敏洁感到着急、烦恼,也很担心以后的货物是否都会被海关拦截。于是,一个月后,她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讼,不过,本案的被告不是上海海关,而是CROCODILE”在中国的商标权利人——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

  鳄鱼恤认为无锡艾弗侵权事实明显

  今年三月份,浦东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原告无锡艾弗不构成侵权。鳄鱼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之后提起上诉。

  鳄鱼恤是一家香港公司,进入大陆市场已近三十年,1985年4月成功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25类鳄鱼恤CROCODILE”商标(申请注册内容为:鞋、衬衫、裤子、汗衫及其他衣服)。虽然鳄鱼恤公司是该商标在中国的唯一合法拥有者,但自注册之日起即屡遭仿冒。作为应对之策,2008年12月,鳄鱼恤公司就25类鳄鱼恤CROCODILE”商标向海关总署申请了海关备案。

  商标海关备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一个俗称,是国家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途径之一。企业申请商标海关备案后,在备案有效期内,若企业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我国关境,可以向当地海关申请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同时,全国各地海关根据在海关总署的备案资料,一旦发现嫌疑线索,会主动通知企业应对,并进行调查和认定。

  自申请海关备案以来,先后有上海、广州、天津、拱北、青岛、杭州、金华、拉萨、厦门等地海关发现并扣留了仿冒鳄鱼恤商标的商品,总数达十余起,涉及金额近百万元。无锡艾弗公司是众多涉嫌侵犯鳄鱼恤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之一。

  在本案的一审法庭上,无锡艾弗公司认为,牛仔裤上使用的Crocodile及图”商标和CROCODILE”商标系新加坡鳄鱼公司在韩国注册,商标权人与韩国亨籍公司签订有商标许可协议,而韩国亨籍公司又委托韩国艾弗公司代为制造鳄鱼牌服装,并确认韩国艾弗公司可以委托无锡公司在中国定牌加工,并将产品全部直接出口至韩国。这种外有注册商标、全部销售在外、国内仅仅贴牌、并无任何销售的模式,不可能造成国内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应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鳄鱼恤公司代表律师北京国汇律师事务所于福利律师认为,无锡艾弗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对鳄鱼恤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鳄鱼恤公司是‘CROCODILE’商标在中国的唯一合法拥有者,虽然新加坡鳄鱼国际私人公司在韩国也注册了这个商标,但根据商标的地域性原则,一国对仅在他国获得的商标专用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所以无锡艾弗在韩国获得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并不能成为在中国使用的依据。”于福利律师说,无锡艾弗公司所谓的未销售不构成使用的观点也不能成立。在商品或服务上标注商标就是一种‘使用’。”

  今年三月份,浦东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原告无锡艾弗不构成侵权。理由是:该公司行为属于接受境外公司委托而进行的涉外定牌加工行为;原告在加工的服装上使用涉案商标具有商标权利人合法的授权,原告并无侵权的主观故意和过错;原告定牌加工的行为并未造成市场混淆,也未对被告鳄鱼恤公司造成影响及损失。

  鳄鱼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2011年6月16日,此案二审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鳄鱼恤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无锡艾弗的起诉;而无锡艾弗希望法院维持原判。截至记者发稿时,上海市一中院尚未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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