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值第1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我刊编辑部从政府、企业等层面,对2001年至2010年间国内具有代表性的商标事件进行梳理,并根据一年一事件”原则选取出下述事件,以编年体形式展现给读者,力求能够从一个侧面反映我国商标事业在不同阶段所呈现出的发展态势。
■商标法第二次修改
2001年10月22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商标法修正草案》,10月27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决定从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修改后的商标法。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逐步扩大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尤其是1992年以后市场经济在我国的逐步确立,商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亦日益突出,全民商标意识有了明显增强。截至2001年10月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接近142万件。但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此外,面对经济全球化,我国在商标保护方面全面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在新内外形势下,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我国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此次修改后的商标法共8章64条,其中新增23条,修改23条。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综合处相关人士称,修改的商标法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商标权的确立更加公正、合理。新修改的商标法扩大了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自然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立体商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可以通过商标制度获得有效保护;禁止恶意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抢先注册;商标确权程序增加司法审查。二是对商标权的保护更为充分、有效。取消了商标侵权行为的明知或应知”的构成要件;明确规定反向假冒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禁止购买商品后擅自撤换他人注册商标再自行销售;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封、扣押侵权物品的权力;加大对商标侵权人的制裁力度,对于构成侵权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增加诉前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救济措施。此外,新商标法还增加了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加大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力度。
点评:2001年商标法修改,适应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商标保护方面的要求,充分显示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承诺的决心。
■首例商标行政诉讼
2001年11月30日,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的前一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曾作出《第1415919号韩老大”及图形商标撤销注册不当申请终局裁定书》。在该裁定书中,商评委认为,争议申请人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韩老大门市扒鸡店(以下简称韩老大扒鸡店)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韩老大”为其业主韩庆忠的姓名或别名,且潍坊韩老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老三公司)申请韩老大及图”商品商标注册的时间早于韩庆忠将韩老大”作为企业商号的时间,韩老三公司的第1415919号韩老大”服务商标注册申请是在其韩老大及图”商品商标注册申请的基础上提出的,申请程序合法,因此其撤销理由不成立。
上述裁定结果,成就了新商标法修改后我国首例状告商评委的商标行政诉讼案。2001年12月7日,商评委将上述裁定书挂号邮寄送达给韩老大扒鸡店。12月12日,韩老大扒鸡店收到裁定书,随即依据新修改的商标法相关规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将商评委推上被告席。
据了解,1998年5月21日,韩老三公司通过潍坊市商标事务所在第40类食物熏制等服务上所提出了注册韩老大及图”商标的申请,于2000年6月28日获准注册。2000年9月23日,韩老大扒鸡店向商评委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称韩老三公司注册的第1415919号韩老大及图”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取得的商号权及其业主韩庆忠的姓名权。商评委于2001年11月30日作出上述裁定。
庭审中,商评委向一审法院主张称,其裁定于2001年11月30日作出,应适用于修改前的商标法,因此其所作裁定属于终局裁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则认为,该案被诉裁定书于2001年12月7日交邮,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也应在2001年12月7日之后,因此可以适用新修改的商标法,并判决撤销商评委此前作出的关于第1415919号韩老大及图”商标的裁定,并于判决生效日起60日内,就韩老大扒鸡店的撤销申请重作裁定。
商评委及韩老三公司不服该判决结果,均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并未对案件实体部分进行审理。据该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称,修改前商标法规定,商评委依据商标法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裁定为终局裁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虽然韩老大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于2001年12月7日交邮,但商评委的裁定书自签发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并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点评:韩老大”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最后的结果虽然具有戏剧性,但是该案在我国商标法制进程中所具有的里程碑意义不容忽视。
■商标代理市场放开
2003年4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文件的精神,向全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了《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彻底取消商标代理机构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行政审批”,并通知规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应根据国务院关于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要求,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合伙企业。”
《通知》还规定,今后新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自2003年5月20日起,商标局开始受理新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的商标代理业务。由此,我国的商标代理行业开始进入了一个全面开放的高速发展时期。
据商标局公布数据表明,截至2003年4月30日,全国的商标代理机构仅有140余家,而仅到2004年1月份新增的商标代理机构就达到了840余家,这一数据可以从侧面反应当时人们对商标代理行业前景的看好。同时,商标代理机构的迅速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并满足了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社会各界商标意识日趋增强的需求。上述现象亦在当时被业界普遍认为是商标代理行业改革后优势的显现。
由于商标代理全面放开后,相应的行业管理制度并未及时出台,该行业也逐步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不规范代理行为出现;部分商标代理机构缺乏诚实信用观念,为争客户不惜误导甚至欺骗客户;代理机构间竞相压价并诋毁竞争对手等。
据介绍,商标代理行业在过去长期形成的市场格局中,基本是以受理形式为主要的业务方式,单纯而利润丰厚,使得许多人认为商标代理工作不需要什么高深全面的知识,只要了解基本常识,会按照规范填表申报,会简单查询等就可以做商标代理业务。因此很多新成立的代理机构把商标代理看成一种容易赚钱的工具,其结果就造成了大家蜂拥而上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