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王杰:解读JavaEye被述商标侵权背后的法律问题

CSDN旗下的JavaEye被述未经Oracle公司授权,擅自使用了javaeye.com的域名,涉嫌误导JAVA商标”,并于4月1日被迫改名为ITeye。就javaeye.com中含有java”一词是否对JAVA”商标构成侵权及背后相关的商标注册问题,CSDN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主任王杰律师,下面是采访内容:

    记者:从法律角度,您是如何看待JavaEye被迫改名这一事件?

    王杰:首先JavaEye被迫改名我们并不知道真正的原因是什么,但还是可以推测出JAVA毕竟是驰名商标,JavaEye可能涉嫌侵权,故出现了JavaEye经营几年之久后被迫改名的事件。但根据我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JavaEye对驰名商标JAVA如果构成侵权并非因名称近似或者类似就是侵权行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JavaEye是否以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该行为是否为侵犯JAVA的商标权。还需要其它的证据材料进一步证明或调查。

    记者:javaeye.com中含有java”一词,可以界定为涉嫌误导JAVA商标”,并对JAVA”商标构成侵权吗?

    王杰: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正当善意使用”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 商标法中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称, 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我国司法判例解释该概念时指出, 判断通用名称时, 不仅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收录或记载的商品名称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而且对于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 也可以认定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同时,Java一词被《剑桥英语辞典》、《朗文英语辞典》、《计算机辞典》等多部权威的专业工具书和辞典所收录。因此,Java一词满足商品通用名称”的定义。其次,Java一词是印度尼西亚一个岛(爪哇)的地名。爪哇岛自18世纪起就是世界上重要的咖啡产地之一,因此Java一词满足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定义。基于如上两个原因,注册商标Java的专用权人是否有权禁止他人使用JavaEye域名提供服务,是值得商榷的。甚至Java是不是一个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也是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

    记者:Oracle授权的联德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律师函中要求JavaEye不在javaeye.com网站首页使用JavaEye”标识,并改用其他名称,例如EyeonJava””。其中提到的EyeonJava”与JavaEye”在法律的界定上有什么不同吗?如果选用了EyeonJava”会不会再次构成侵权呢?

    王杰:因为在法律上javaeye和eyeonjava这两个标识并没有任何本质的区别,法律也没有对这两个标识做出特别的约定,故本律师认为如果javaeye涉嫌侵权,那么不久的将来eyeonjava也将涉嫌侵权。

    记者:如果遇到被述涉嫌商标侵权”法律事件时,该采取怎样的措施呢?

    王杰:当准备收集证据材料比较多,如:能证明自己享有商标权或商标许可使用权或不侵权其他证据等。

    证明自己使用的商标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记者:您之前有处理过类似的域名侵权,商标侵权的案例吗,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怎样的?

    王杰:处理过世界500强企业——法国原子能军需部控股公司诉厦门熙保公司AREVA域名争议纠纷案,最后原告撤诉结案。

    记者:关于计算机网络域名及网站相关标识的选择、使用,国家当前有什么明确的法律规定?什么样的域名或商标算侵权?对于如何更好地避免此类纠纷,您有什么建议?

    王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7月24日)对计算机网络域名及网站相关标识的选择、使用都有明确的规定。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对于如何更好地避免此类纠纷,我建议:

    首先,计算机网络域名及网站相关标识的选择、使用的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和肯定的。

    其次,关于计算机网络域名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网站的域名不可出现下列情形,否则构成侵权:

    1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2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3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4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5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6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王杰,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任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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