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桥“标榜”是否侵权天津“标榜”


  这些天,浙江省绍兴县柯桥标榜美发店业主杨建强悬了近9个月的心,终于落了下来,因为天津标榜”南下起诉他所经营的柯桥标榜”商标侵权案有了结果,浙江省绍兴县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自浙江温州永嘉的杨建强,1992年在浙江省绍兴市区创办一家店名为标榜”的发廊,1996年迁到柯桥的浙纤商都,当年还加盟了美国PIVOT POINT”美发机构(中文译音为标榜”,但没在中国注册),获得其技术支持。两年半后,由于发展需要,又将店迁到柯桥管宁小区,随后又在柯桥开出了分店。

  正当杨建强踌躇满志,2010年6月1日,天津标榜”美发设计中心业主张某,将他告到了绍兴县人民法院,认为杨建强的经营行为对她构成商标侵权。2010年7月14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但因为案情复杂,决定将该案延长审限6个月。

  1989年1月30日,天津标榜发型厅成立,后经过3次变更,该店变更到现店主张某名下,店名也变更为天津西河区标榜美容美发设计中心。1997年4月28日,张某经申请,获得了标榜”文字和BIAOBANG拼音组合商标专用权,服务项目为高级理发店和美容院。杨建强经营的美发店,在1992年时店名为标榜发廊,1996年12月26日变更为标榜理发店,2005年3月15日又变更字号为柯桥标榜美业”,2007年7月16日,成立标榜美发店。

  张某认为杨建强在其经营的店面招牌及服务场所中使用标榜”字样的行为,侵犯了她的标榜”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标榜”字号,并赔偿其损失6万元,而杨建强则否认侵权。

  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指控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商标在被告经营地享有较高知名度;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被告经营地,原告有许可或转让涉案商标给其他类似服务提供者,客观上不存在消费者对两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可能性。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绍兴县柯桥标榜字号权产生时间,早于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时间,而且柯桥标榜美发店在柯桥这一特定地域经营也由来已久,其没超过原有地域和服务项目,并非是在标榜”商标注册后,为争夺市场才故意在字号中使用标榜两字,没有违背商业道德,不存在搭车利用标榜”服务商标声誉的主观意顾,所以不构成被告明知原告的注册商标而有意在字号中使用的情况。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张某的一系列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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