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买到侵权“美羊羊” 保温瓶代理人赴天津告状 索赔8万元



    近日,天津市二中院一审宣判,在自家生产的保温瓶外壳上印有美羊羊”卡通图案的北京鹿牌都市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赔偿权利人天冲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冲行)3万元,被告天津津友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遭遇冒牌美羊羊” 代理人来津买假”

  一部《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动画片让喜羊羊”和它的伙伴美羊羊”懒羊羊”……红透大江南北。就是这样一部炙手可热的动漫作品,遭遇了大规模的盗版侵权。

  北京鹿牌都市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保温瓶的企业,其商标鹿牌”为驰名商标。该公司表示,他们主要生产瓶胆,本案涉及的保温瓶外包装是他们委托霸州一家彩印公司制作的。

  坐落在友谊北路与津河交口的乐购超市是天津津友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的卖场。2009年12月24日,一名青年男子来到天津市北方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当天,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该男子在该乐购卖场买了一个热水瓶,并当场取得乐购津友店的电脑小票一张和发票一张。这个商品就是印有美羊羊”图案的鹿牌3.2升保温瓶,单价19.9元。随后,公证员与男子回到公证处,在男子对保温瓶及合格证拍照复印后,公证员将一应物品封存交给男子保管。北方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停售停产

  该男子邹某是上海居民。今年再次来津是以天冲行代理人的身份出现的。原来,2009年7月30日,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天冲行签订了《著作权专用使用许可协议》,约定将其享有的《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图书、动画片中涉及的所有卡通形象的版权,在商品化中的专有使用权授予天冲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当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

  协议中注明,版权所指的卡通形象包括但不限于喜羊羊”美羊羊”懒羊羊”等及其衍生形象。如果有他人在授权范围内侵犯版权的相关财产性权利,天冲行有权单独维护其知识产权并提起仲裁或诉讼。

  经过取证,今年3月10日,天冲行向天津市二中院提起诉讼,将涉案保温瓶的厂家和卖家列为被告,除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生产侵犯美羊羊”卡通形象版权的保温瓶外,还索赔包括公证费等损失在内的8万元。

  宣判  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法庭上,津友乐购公司辩称,涉案保温瓶确实是在他们的卖场买的,但是,他们从来没收到原告有关涉案商品侵权的通知,到开庭时,他们已将涉案产品下架处理。津友乐购公司表示,他们与北京鹿牌公司的分销商北京金建利达科贸有限公司签有商品供应合同,约定商品在著作权和商标权等方面不存在侵权情况。因此,他们不同意赔偿。北京鹿牌公司则称,涉案保温瓶的外包装是霸州官市胜芳兴华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制作的,因此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了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涉案动漫造型美羊羊”的著作权人,也认定了天冲行依协议取得专有使用权以及其代理人到津买假”的事实。法院认为,涉案保温瓶外壳上使用了美羊羊”卡通形象,侵犯了原告的专有使用权。被告北京鹿牌公司作为涉案保温瓶的生产者应当承担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津友乐购公司作为销售者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法律责任。本案根据多方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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