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城市花园茶餐厅侵权遭起诉

       
    南京市白下区城市花园咖啡茶座认为安庆市迎江区城市花园茶餐厅业主侵犯了他的城市花园”商标,因为他们早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取得城市花园”文字商标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城市花园”商标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万元。12月7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涉及知识产权的注册商标侵权一案。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00年1月28日,南京市白下区城市花园咖啡茶座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取得城市花园”图形商标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2002年6月27日,原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该图形商标。2003年7月7日,原告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取得城市花园”文字商标权,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止。

    2009年1月8日,被告注册安庆市迎江区城市花园茶餐厅”,经营范围与原告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雷同。并且,被告在茶餐厅室外装潢、店内布置等多方面,均显著突出城市花园”字样。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作为城市花园”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因此提起本次诉讼。

    在法庭上,被告人安庆市迎江区城市花园茶餐厅业主答辩认为,自己系下岗人员,于2008年12月向安庆市工商部门申请登记个人经营茶餐厅,经工商部门核准字号名称为:安庆市迎江区城市花园茶餐厅,2009年1月核发了营业执照,其后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场所进行营业至今。对于南京的起诉,她感到非常突然,她此前并不知道有人注册了城市花园的商标,而且工商部门经过审核也没有查出她经营的范围内有此名称,所以核准了她可以使用城市花园”字号。

    她还告诉记者,她收到南京方的诉状后,经过认真与他们注册的商标进行比对,认为并不侵犯南京方的商标权。因为南京方的名称及经营范围均与她所注册的商标不同。

    双方的律师都在法庭上阐明了自己一方的观点,但结果如何,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开庭,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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