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狮商标案终结败诉方主动履判

   
    北京王致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发现刘先生超市所售标有金狮”图形的金狮利康酱油”属假冒产品,便告上法院索赔。丰台法院审后判令刘先生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王致和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支出500元。对于此判决双方均心服口服,刘先生更是主动联系法院,在法庭上履行了给付金钱的义务。

    王致和公司诉称,经公司取证查明,被告刘先生的超市长期经营销售的标有金狮”图形的金狮利康酱油”并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产品。公司认为刘先生的销售行为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便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万元。

    丰台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刘先生销售的带有金狮”文字商标以及狮头”图形商标的酱油,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刘先生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其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上述判决得到了原被告的一致认可,被告刘先生在法庭上当即履行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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