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商标犯罪 姐劝弟自首都被轻判

案情介绍:2007年8月,被告人刘某租赁浙江义乌国际商贸城店铺,雇用姐姐刘某某和姐夫禤某从事电器销售业务活动。2008年11月,一外商持某注册商标的麦克风话筒样品到上述店铺订购该注册商标的麦克风话筒。被告人刘某某、禤某经与刘某联系后接下了该外商价值人民币27万多元的订单。后被告人刘某按订单上的规格、型号、数量从广州购入假冒该注册商标的麦克风话筒计七个型号140箱。同年12月,在被告人禤某将该批麦克风话筒送至该外商设于本市的仓库时,被市工商局查获。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写信规劝刘某投案自首,刘某于2009年2月主动向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规劝刘某投案自首,刘某也确实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刘某某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六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四万元;被告人禤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四万元。

  法官点评:《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则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写信规劝被告人刘某投案自首,刘某也确实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刘某某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方面充分体现了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立功,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有利于及时查清犯罪事实,惩处罪犯。另一方面不管犯罪分子立功的动机如何,其行为是积极的、有益于社会的。因此,刘某某的劝说行为不仅使刘某主动投案自首而被从轻处罚,也为自己争取到了从轻的机会,同时公安机关也节省了办案的时间和成本,其社会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叶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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