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妇卖纸巾 套用品牌包装吃官司

6月19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甘肃静宁县村妇孙春连来兰“淘金” ,却不小心被山东烟台荣昌制药有限公司(简称荣昌公司)以商标侵权起诉,打了近1年的官司,近日,甘肃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孙春连不构成商标侵权。

  2008年6月,平凉市静宁县古城乡村妇孙春连到兰州打工。6月的一天,她遇到了一个承揽印刷业务的四川姑娘王萍,王萍提供给孙春连印有“荣昌”商标的抽纸盒3000个,孙春连从批发市场购得纸巾进行装盒包装,并在兰州租房以荣昌肛泰纸业甘青宁总经销的名义销售。可是,此行为被荣昌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认为孙春连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荣昌公司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孙春连的行为构成侵权,并赔偿其有关经济损失。平凉中院一审认为,孙春连制作、销售使用荣昌公司注册商标的盒装纸巾,在与荣昌公司不相同类别的商标上使用“荣昌”商标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荣昌公司虽将“荣昌”商标作为商品标识使用多年,也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与孙春连商品类别差距极大,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消费者不会将二者商品联系在一起。其销售行为并不构成对荣昌公司权利的侵害,驳回荣昌公司诉求。

  一审宣判后,荣昌公司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省高院认为,孙春连是一个进城打工的农民,擅自在“抽纸”盒上使用了带有“荣昌”加图形注册商标的外包装进行销售,不是借知名商标销售自己商品的行为,没有形成损害结果。省高院终审判决认为一审认定孙春连不构成侵权是正确的,亦无需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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