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万利达:5年维权胜“李鬼”

 
    一方称20年前就创立“万利达”商标,一方称“万利达”是自己注册并经营出来的知名品牌。同样的商品,同样的商标,共同在市场上销售,孰真孰假?位于漳州的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万利达集团),用一场耗时5年的打假官司,结束了这场纷争。

    日前,福建省省高院终审维持泉州市中级法院判决,要求广东汕头高新万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汕头万利达),立即停止使用含有“万利达”字号的企业名称,停止使用电磁炉上的“万利达”商标,停用含有“malata”的域名,并支付45万元的经济赔偿。 

    全国打假效果并不好
  
    自2004年开始,万利达集团不断接到全国各地消费者的投诉,投诉的大多是“万利达”牌电磁炉、电饭煲。
  
    仔细检查后,万利达集团确认,被投诉产品并非是自家生产的,商标上“万利达”中文字是一样的,但英文商标由“malata”变成“wanlida”,甚至对方企业的域名还标注“gdmala-ta”字样。
  
    怀疑有人生产假冒产品,万利达集团调查后发现,广东汕头有一家注册名为万利达的公司,也是一家合法企业,主要生产电磁炉等小家电。几年来,万利达集团向工商部门申请停止对方的恶意行为无果后,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打假行动。
  
    参与打假的万利达集团小家电部市场运营部唐经理说,仅2007年、2008年两年,他的足迹就遍布全国的10多个省市自治区,协助有关执法部门查扣大量的类似产品,但“效果并不好,他们仍在不断地生产”。

    庭审交锋是否“傍名牌”
  
    2007年底,万利达集团公司一纸诉状,将汕头万利达及其授权使用商标的几家家电企业,推上了被告席。
  
    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始终围绕着是谁先注册的“万利达”商标及是否存在“傍名牌”。
  
    汕头万利达认为,“万利达”是企业法人代表方士达首创,并从1990年开始作为企业字号长期使用至今。此后,方士达将该商标转让给另外4家企业生产电磁炉等小家电。因此,他们享有企业名称权,有权利在商品上标注企业名称的全称,也就不存在侵权和“傍名牌”的行为。
  
    万利达集团说,公司(原南靖无线电厂)自1984年成立以来,就一直使用“万利达”商标。1999年起,“万利达”商标还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汕头万利达使用该商标是基于“傍名牌”的想法,因为他们的企业名称是2004年才更名的。同时,汕头万利达利用万利达集团的品牌效应,转嫁到自家产品身上获利,说到底就是“搭便车”。
  
    此外,双方还就汕头万利达的电磁炉等家电能否使用“万利达”商标展开争辩,起因是汕头万利达的“万利达”商标仅限于“电开水器、电热壶”,申请该商标用于其他小家电还未被批准。

    终审判决认定“搭商誉便车”
  
    经过一年的审理,泉州市中院认为,汕头万利达存在不正当竞争、恶意注册使用域名和“傍名牌”的行为。一审判决:汕头万利达立即停止使用含有“万利达”字号企业名称、电磁炉上的“万利达”商标及含有“malata”字样的域名,同时支付45万元的经济赔偿。
  
    汕头万利达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审理认为,方士达首创“万利达”时,属于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而汕头万利达在2004年才更名,属于民营企业,两家企业法人代表虽是同一人,但属于不同经济性质的独立企业法人,同时这两家企业间不存在兼并、继承的法律关系,因此汕头万利达所谓1990年即使用“万利达”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说法不予采信。
  
    省高院还认为,汕头万利达明知“万利达”作为驰名商标,还擅自将原公司更名为“万利达”,同时授权企业将“gdmalata”的域名标注在商品上等行为,足以造成公众混淆或误认。因此,汕头万利达存在“搭商誉便车”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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