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诉人苏富比拍卖行提交的大量证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苏富比拍卖行于1744年在伦敦成立,并于1974年注册苏富比香港子公司,后于1994年在上海成立办事处。通过在中国大陆持续、广泛地使用其商标和商号,“苏富比”在中国的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应当被认定为未注册世界驰名商标和知名商号,而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使用“苏富比”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依照判决,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使用“sotheby's”、“苏富比”商标及近似标识,以及带有“苏富比”字样的企业名称;此外也应该立即删除所有虚假宣传内容,须向原告苏富比拍卖行作出现金赔偿,并须在报刊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对原告之不良影响。
北京市感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标志着苏富比拍卖行对侵权者的最终胜利 。苏富比拍卖行将不遗余力地对所有国内外侵权人采取积极地法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