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12万 顺德“豹”被判商标侵权


    日前,具有世界顶尖地位的体育品牌德国PUMA与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一企业产生纠纷,双方的争执点在于“豹”图案。经过法院调查审理,顺德销售的涉案运动鞋侧面使用的豹形图案与德国PUMA的豹图形注册商标近似,其销售商和生产商的行为构成侵犯德国PUMA商标专用权。昨日(25日),顺德区法院向媒体公布了这一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纠纷案件,该运动鞋的生产商一审被判赔偿12万元。

  “本公司进行了大量调查,结果显示由顺德某公司销售的‘千式男沙滩鞋’产品,使用了德国PUMA‘豹图形’商标(注册号码76559),而该产品的厂家或销售者并未得到本公司授权生产或者销售,其所销售的产品为假冒/仿冒商品。”德国PUMA公司向顺德区法院诉称,该公司在1978年就在我国内地注册了“PUMA”商标、“豹图形”商标和“PUMA及豹图形”商标,这些商标在运动衣、运动鞋等产品上被大量运用。

  顺德一鞋厂被诉侵权

  据德国PUMA公司的委托人黄梅芳介绍,她在广东省南方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到顺德容桂某卖场购买了一双印有PUMA商标的鞋,并从该商店取得盖有销售商发票专用章的发票,然后对其购物现场及所购物品进行了拍摄。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广东省南方公证处对上述行为予以公证,并证实所购物品存于申请人处。

  涉案运动鞋生产商接到诉讼后辩称,他们不存在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商标图形与“PUMA”相似

  运动鞋生产商的行为是否侵犯PUMA“豹图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呢?对此,顺德法院对PUMA提供的经公证保全取得的运动鞋与顺德生产商提供的运动鞋进行比较,两产品标签上所记载的生产商名称、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网站名等内容一致,所记载的地址也为生产商的厂址,由此确定上述运动鞋是该生产商所生产。

  另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隔离状态对PUMA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运动鞋进行比对,发现两者图形均是跃起的豹形图案,在整体形态及构成上高度近似,细节的不同处在隔离状态下无法明确区分,两者的近似程度易使购买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经法院审理,PUMA公司是第76559号豹图形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并核准在第25类商品上使用(包括运动鞋在内)。由此,法院认定涉案运动鞋侧面使用的豹形图案与第76559号豹图形注册商标近似。

  生产商一审被判赔12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运动鞋生产商在其生产的案涉运动鞋上使用了与PUMA注册商标近似的图形,其行为构成侵犯PUMA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赔偿数额为12万元。

  庭审后,容桂某卖场与PUMA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承诺停止侵权行为。

Tags: 侵权  顺德  
责任编辑:
Share: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