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标志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表示,目前,已有198个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了备案,包括“福娃”在内的8个特殊标志已登记。 

  随着奥运会的临近,我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重视,加大了保护力度。为了成功举办奥运会,中国相继出台了相关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包括:《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声明》、《2008年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商标法》、《专利法》以及《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同时,国家工商总局于2002年4月22日发布了《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7月20日制定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动方案》。

  “目前,通过有关法规和有效的措施,全方位地保护了奥林匹克标志的专有权。”昨日,在2008国际新闻中心举行的“中国奥林匹克标志与商标专用权保护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上付双建表示,伴随奥运圣火的传递,4月份,商标局又下发了《关于保护北京2008年奥运会火炬接力活动标志的通知》,开展保护奥运会圣火标志的专项整治活动。

  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数字显示,截止2008年6月30日,国家商标局已对198个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备案并公告;8个特殊标志予以登记;在44个类别上核准注册会徽商标;对包括奥林匹克合作伙伴、北京2008合作伙伴、北京奥运会赞助商、独家供应和供应商等605家北京奥运会市场开发参与企业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合同予以备案。

  据了解,198个奥林匹克备案标志包括:奥林匹克图案类标志,如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北京奥组委徽记等;文字类标志,如奥林匹克格言、北京奥运会口号等;已经登记的8个特殊标志包括:“福娃”、“Friendlies”、“FUWA”字样、北京2008年奥运会文化活动标志、北京2008年奥运会环境标志、北京2008年奥运会志愿者标志、北京2008年残奥会会徽等。

  同时,为了使奥运会的顺利召开有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与执法力度,查处各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004年至2008年上半年,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2882件,案值3397.32万元,罚款2064.02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3件,移送人数8人。

  此外,随着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国内国际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国际和国内贸易迅速发展,这些都对《商标法》进行再次修改提出了要求。“目前,《商标法》启动了第三次修改,并列入了国家立法计划。”付双建透露,修改的《商标法》,将着重考虑规范商标代理机构行为、简化和完善商标注册与商标评审程序和加大商标的保护力度。目前,《商标法》的修改工作正在推进过程中。经过几年的推进,已经形成了修改草稿,并正在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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