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傍晚,记者从数个可靠渠道确认,娃哈哈和达能之间的“杭州仲裁”的裁决已经做出。娃哈哈的观点得到了杭州市仲裁委的支持,达能落败。
案号为[2007]杭仲字第154号的仲裁书将于下周一送至双方手上。
仲裁委本次做出的支持申请人的决定,在法律上决定了“娃哈哈”这个金字招牌的归属,即确认《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娃哈哈商标无需再注入到达能控股的娃哈哈合资企业。
这是达能和娃哈哈之间最重要的三大法律战役中的第一场结果,也是决定性的结果之一。
娃哈哈的商标曾在双方合资之时作为娃哈哈方面的出资之一,注入到合资公司中,后因为国家商标局迟迟没有作出核准的许可而搁置至今。而娃哈哈的非合资公司成立后,也使用了这个商标。
达能和娃哈哈之间另有一场重大战役是斯德哥尔摩仲裁,其中也包括达能“要求对方履行合资合同中的商标转让协议”的请求。本场仲裁的结果是否将影响斯德哥尔摩仲裁,双方是否都会在自己更熟悉的法律场合取得胜利还不得而知。
从法律上讲,本次仲裁的结果并不是终极结果,如果达能不服,从理论上还可以向杭州中院提出撤销仲裁结果的请求。
附录:达能集团关于桂林诉讼案件的声明
1. 我们今天刚刚收到了桂林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12日签署的杭州娃哈哈集团诉达能法籍董事个人竞业禁止纠纷一案的判决书。我们对判决结果感到非常遗憾。
2. 由一人同时担任多家在中国投资的子公司或关联企业的董事职位,这是中国商业实践中许多跨国公司、大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一种常见的做法。例如,宗庆后先生本人至今仍担任多家娃哈哈合资企业之外的公司(非合资企业)的董事。
3. 达能的这些投资行为和董事委派行为,均履行了合法的程序,在各家公司注册地的工商管理机构都进行了登记。这种兼任董事的行为,是受委派的职务行为,而不是体现任何董事个人意愿的行为。这些董事依法履行各自的董事责任,尽力维护任职公司的利益,而且从未在其兼任董事的公司中获取任何报酬或其他收入,也未借此为自己谋取任何利益。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宗庆后先生在担任娃哈哈合资企业董事长期间,同时任职多家非合资企业的董事或董事长,这些企业都是由他本人或是直系亲属控股,与合资企业有直接的利益冲突。他不仅没有忠于合资企业董事长的职责,而且利用职务之便,以损害合资企业为代价,为自己获取经济利益。孰是孰非,不言而明。
4. 值得指出的是,从法律程序上看,有关律师认为,桂林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严格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境外人士的送达程序履行。由于我们理解送达程序上的瑕疵,直接导致了这一判决是在法籍董事未指定代理律师、未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判决的。达能始终对中国的司法体系抱有信心。我们将依司法程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