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由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主办的“鸭王”商标法律专家座谈会在北京举行。与会法律界与商标界权威人士对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核准注册的“鸭王”商标,近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行政诉讼立案、却以民事判决的方式予以否定一案,进行了热烈讨论。
据了解,2007年10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以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7年6月18日作出商评字(2007)第2831号《关于第3083416号“鸭王”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之诉,以(2007)一中行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07)第2831号《关于第3083416号“鸭王”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3083416号“鸭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此判决一经披露,立刻引起业内人士和有关法律界的极大关注,众说纷纭。
据了解,2002年至2007年,上海鸭王餐饮服务使用“鸭王”商标广告宣传投资高达650万元;现上海鸭王已经获得“中国餐饮十大知名品牌”、“中国餐饮行业十大影响力品牌”、“中国餐饮市场著名品牌”、“中国十佳酒家”、“中华餐饮名店”、“国际餐饮名店”、“上海市著名餐饮品牌企业”、“上海市消费者最喜爱的十大中餐馆”、“上海餐饮行业卓越现场管理示范店”等50多项荣誉。在上海徐汇区、静安区、长宁区、虹口区、普陀区、杨浦区、嘉定区、清浦区、闵行区、卢湾区等多个地区开设了十余家餐饮连锁店,餐饮总营业面积达到18000平方米,截至2005年底,上海鸭王及其各连锁店收入总计8000余万元,纳税445万元;截至2007年6月底,纳税920万余元,企业被评为“中国品牌建设十大杰出企业”、“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等;2006年1月1日经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定,“鸭王”的品牌价值已达到3.05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