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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合作条约实施规则

2008-02-16 14:02:39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第一部分 导则   第一则 简称   1.1?简称的含义
  (a)在本规则中,“条约”一词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
  (b)在本规则中,“章”和“条”指条约

  86.3出版期
  公报应每周出版一次。

  86.4出售
  公报的预订价格和其他售价应在行政指示中予以确定。

  86.5公报名称
  公报名称应分别为《GazetteofInternationalPatentApplications》和《GazettedesDemandesinternationalesdebrevets》。(二者意思均为《国际专利申请公报》,前系英文,后系法文——译者注)

  86.6其他细节

  有关公报的其他细节可在行政指示中规定。

  第八十七则 出版物的份数

  87.1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单位
  任何国际检索或初步审查单位应有权每期免费得到两份各种公布的国际申请,公报和由国际局公布的有关本条约或这些规则的任何其他一般性出版物。

  87.2国家局
  (a)任何国家局应有权免费得到一份公布的国际申请,公报和国际局发行的有关本条约或这些规则的任何其他一般性出版物。
  (b)(a)款提到的出版物应在接到专门请求时送给,请求应于每年前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前提出。如果出版物使用的文字不只一种,请求应说明要求的是哪种文字。

  第八十八则 实施规则的修改

  88.1需要一致同意
  修改这些实施规则的以下条款需要在大会上有投票权的国家没有一个投票反对提案的修改:
  (i)第14.1条(转送费);
  (ii)第22.2条(登记副本的转送;替换程序);
  (iii)第22.3(按照第十二条第(3)款规定的时期);
  (iv)第三十三则(国际检索的已有技术水平);
  (v)第六十四则(国际初步审查的已有技术水平);
  (vi)第八十一则(本条约确定的时限的更改);
  (vii)本条(即第88.1条)。

  88.2过渡时期要求的一致同意
  在本条约开始生效后的第一个五年期间,修改这些实施规则的下列条款需要在大会上有投票权的国家没有一个投票反对提议的修改;
  (i)第五则(说明书);
  (ii)第六则(请求权项);
  (iii)本条(即第88.2条)。

  88.3要求某些国家不反对
  修改这些实施规则的下列条款需要第五十八条第(3)款第(a)项第(ii)点中提到的在大会上有投票权的国家没有一个投票反对提议的修改:
  (i)第三十四则(最低限度的文件);
  (ii)第三十九则(按照第十七条第(2)款第(a)项第(i)点规
定的主题);
  (iii)第六十七则(按照第三十四条第(4)款第(a)项第(i)
点规定的主题);
  (iv)本条(即第88.3条)。

  88.4程序
  修改第88.1条,第88.2条或第88.3条中提到的条款的提议,如果有待大会作出决议,应于大会为就此提议作出决议的会议召开前至少两个月送给所有的缔约国。

  第八十九则 行政指示

  89.1范围
  (a)行政指示应包含下列条款:
  (i)关于这些实施规则明显地要参考这种指示的事项;
  (ii)有关应用这些实施规则的任何细节。
  (b)行政指示不应与本条约的条款、这些实施规则的条款或国际局同一个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缔结的任何协定的条款相抵触。

  89.2来源
  (a)行政指示应由理事长同受理局、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单位磋商后拟出并颁布。
  (b)在同提议修改直接有关的局或单位磋商后,理事长可以修改行政指示。
  (c)大会可以请求理事长修改行政指示,理事长应据此行事。

  89.3公布和开始生效
  (a)行政指示和对其所作的任何修改应在公报中公布。
  (b)每次公布应说明公布的条款开始生效的日期。不同条款可有不同的开始生效日期。假如没有一项条款会宣布在公报公布之前生效。

  第六部分 关于本条约几章的细则

  第九十则 代表权

  90.1定义
  为了第90.2条和第90.3条的目的:
  (i)“代理人”指第四十九条中提到的任何人;
  (ii)“共同的代表”指第4.8条中提到的申请人。

  90.2效力
  (a)代理人的或关于代理人的任何行为应具有指定其为代理人的申请人(们)的或关于申请人(们)的行为的效力。
  (b)共同的代表或其代理人的或关于共同的代表或其代理人的任何行为,应具有所有申请人的或关于所有申请人的行为的效力。
  (c)如果同一个申请人或几个申请人指定几个代理人,其中任何一个代理人的或关于任何一个代理人的行为应具有上述申请人或几个申请人的或关于上述申请人或几个申请人的行为的效力。
  (d)第(a)、(b)和(c)款中说明的效力应适用于在受理局、国际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面前对国际申请的处理。

  90.3指定
  (a)指定第4.8条第(a)款含意中的任何代理人或任何共同的代表,如果该代理人或共同的代表未在所有申请人签字的请求书中被指定,应在一个单独的有签字的授权书(即指定代理人或共同的代表的证件)中实现。
  (b)授权书可以提交受理局或国际局。不论二者之中谁是授权书的接收人,都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和有关的国际检索单位以及有关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c)如果单独的授权书没有按照(a)款的规定签字,或者要求的授权书丢失了,或者如果被指定人的名字或地址的简要说明同第4.4条的规定不符,除非这些缺陷得到改正,否则授权书应被认为是不存在的。

  90.4撤销
  (a)任何指定可由指定人或其合法继承者撤销。
  (b)第90.3条在其细节作了必要的修正后,应适用于包含有撤销内容的文件。

  第九十一则 明显的誊写错误

  91.1改正
  (a)除按照第(b)至(g)款的规定外,申请人提出的国际申请或其他文件中明显的誊写错误可以改正。
  (b)在国际申请或其他文件中由于并非明显地故意写了某些东西而造成的错误,应被认为是明显地誊写错误。改正本身应该是显而易见的,即任何人都会立即领会到除了作为改正外不可能有别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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