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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合作条约实施规则

2008-02-16 14:02:39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第一部分 导则   第一则 简称   1.1?简称的含义
  (a)在本规则中,“条约”一词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
  (b)在本规则中,“章”和“条”指条约

  80.4当地日期
  (a)计算任何时期的开始日期应为有关事件发生时当地当时的日期。
  (b)任何时期满期的日期应为要求的文件必须在那里提出或需要的费用必须在那里支付的当地日期。

  80.5在非工作日满期
  如果任何文件或费用必须送到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的时期碰巧在该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不对外正式办公的日子满期,或者这一天该局或组织的所在地点不递送普通邮件,这一时期应在上述两种情况均不存在的下一天满期。

  80.6文件的日期
  遇有一个时期是从文件或信件从一个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发出的日期开始算起的情况,任何有关方面均可证明上述文件或信件是在它所载日期以后邮寄的。即然如此,为了计算时期的目的,实际的邮寄日期应被认为是这个时期开始的日期。

  80.7工作日的结束
  (a)一个时期在约定的某一天满期,应在文件必须向其提出或费用必须向其支付的国家单位或政府间组织那一天停止办公的时刻满期。
  (b)任何局或组织可以违反(a)项的规定将有关的那一天延长至午夜。
  (c)国际局应办公至下午六时。

  第八十一则 对条约中规定的时限的更改

  81.1提议
  (a)任何缔约国或大会理事长可根据第四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提议进行更改。
  (b)缔约国的提议应提交大会理事长。

  81.2大会的决议
  (a)当提案向大会提出时,理事长应在其议程包含有该提案的那届会议以前至少两个月,将提案正文分送所有缔约国。
  (b)在大会讨论提案期间,可对提案进行修正或提出随后产生的修正案。
  (c)如果投票时出席的缔约国没有一个投票反对提案,提案被认为通过。

  81.3通信投票
  (a)当选择采用通信的办法投票时,提案应包含在理事长给缔约国的书面信件中,以邀请签约国用书面形式表示它们的投票。
  (b)邀请应确定含有用书面形式表示投票的答复必须送到国际局的时限;时限不应少于自发出邀请那一天起的三个月。
  (c)答复必须是肯定的或否定的。对修正的提案或只是评论不应视为投票。
  (d)如果没有一个缔约国反对修正和如果至少一半缔约国表示或者同意,或者中立,或者弃权,提议应被认为通过。

  第八十二则 邮递中的不正常现象

  82.1邮递中的延误或丢失
  (a)除按照第22.3条的规定外,任何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他在时限满期前五天邮寄出文件或信件。在正常情况下平信投邮后两天内到达目的地的地方或者没有航邮的地方除外,只有当邮件是航寄的情况才可以提出这样的证据。不管怎样,只有当邮件是由邮政当局挂了号的才可以提出证据。
  (b)如果这样的邮件被证实,收件人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对之感到满意,到达期的延误应予原谅,或者如果文件或信件在邮递中丢失,应允许用另一份副本作为代替,假如当事人证明提供的文件或信件的代替本是同丢失的文件或信件一样,使所说的局或组织对之感到满意。
  (c)如发生(b)款规定的情况,证明邮递是在规定的时限内的证据和代替的文件或信件(如遇文件或信件丢失),应在当事人注意到——或经过适当努力应该注意到——延误或丢失的当天之后的一个月内提出,无论如何不得迟于适用于有关情况的时限满期的六个月。

  82.2邮递的中断
  (a)除按照第22.3款的规定外,任何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在时限满期之日的前十天中的任何一天,在该当事人居住或营业的地方或停留的地区,由于战争,革命,国内混乱,罢工,自然灾害或其它类似原因邮递中断。
  (b)如果这种情况被证实,收信人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对之感到满意,到达期的延误应予原谅。假如当事人证实他在邮递恢复之后五天内投了邮,上述局或组织对之感到满意,第82.1条第(c)款的规定在细节上作了必要的修正后应该适用。

  第八十三则 在国际单位面前的实践权

  83.1验明权
  国际局、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和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可以要求按第四十九条作证书检验。

  83.2通知
  (a)据说当事人在其面前有实践权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的组织在接到请求时应通知国际局、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或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该当事人在其面前是否有实践权。
(b)视情况这种通知应对国际局,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具有约束力。

  第五部分 关于本条约第五章的细则

  第八十四则 代表团的费用

  84.1政府负担费用
  每个代表团参加由本条约建立或根据本条约成立的任何机构的费用,应由指派他的政府负担。

  第八十五则 大会不足法定人数

  85.1通信投票
  遇到第五十三条第(5)款第(b)项规定的情况,国际局应将大会的决议(不是关于大会本身程序的决议)传达给未出席会议的签约国,并请它们从传达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以书面方式表示它们的投票或弃权。在这段时间满期时,如果这样表示其投票或弃权的缔约国的数目达到了构成那次会上法定人数所缺少的缔约国的数目,同时仍然具有所需的多数,这些决议应该有效。

  第八十六则 公报

  86.1内容
  第55条第(4)款提到的公报应包含:
  (i)就每项公布的国际申请而论,按照第四十八则的规定发行的说明书首页上行政指示所列举的资料,上述首页上的图样(如果有的话)及文摘;
  (ii)应向受理局、国际局以及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单位交付的全部收
费表;
(iii)根据本条约或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公布的通告;
  (iv)关于提出指定局或选定局的国际申请,有关是否已遵守第二十二条或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如该情况是由该指定局或选定局向国际局提供的;
  (v)行政指示规定的任何其他有用的情况,如果本条约和实施规则不禁止获得这些情况。

  86.2文字
  (a)公报应出版英文和法文版本,也应出版任何其他文字的版本,如果出版费用通过出售或津贴得到保证。
  (b)大会可以命令公报以(a)款提到的那些文字以外的文字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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