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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哥专利无效案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全文

2008-06-28 来源: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 (2004)一中行初字第884号 原告辉瑞爱尔兰药品公司(PFIZER IRELAND PHARMACEUTICALS),住所地爱尔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4)一中行初字第884号

  

  原告辉瑞爱尔兰药品公司(PFIZER IRELAND PHARMACEUTICALS),住所地爱尔兰都柏林县丹莱里市波特里路(POTTERY ROAD,DUN LAOGHAIRE,CO.DUBLIN)。

  法定代表人特伦斯.拉姆(CIARAN KEANEY),管理委员会成员。

  委托代理人邰红,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姜建成,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金泽俭,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冯小兵,该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潘华平,男,汉族,1962年7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二区5号楼。

  委托代理人王明霞,北京元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第三人天津市联想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华云大厦1505。

  法定代表人肖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为,北京华科联合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第三人通化鸿淘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石棚子水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川,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孙振铎,北京亚沛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第三人上海双龙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张衡路200号1号楼1201B室。

  法定代表人黄均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川,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孙振铎,北京亚沛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第三人成都华宇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迎宾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叶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玉社,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成都华宇制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现住上海市静安区长寿路999号。

  委托代理人吴建平,北京市东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常州天普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傅和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为,北京华科联合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徐川,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第三人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云祥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谢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川,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孙振铎,北京亚沛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第三人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新大道创业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李伯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柳宪章,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川,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第三人南京海光应用化学研究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三条营3号。

  负责人陈庆财,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为,北京华科联合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第三人常州市亚邦医药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人民西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许小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为,北京华科联合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徐川,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第三人重庆康尔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C42-2。

  法定代表人赵庆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柳宪章,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辉,北京润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长春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守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柳宪章,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川,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第三人合肥医工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何广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为,北京华科联合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辉瑞爱尔兰药品公司(简称辉瑞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62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6228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4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潘华平、天津市联想药业有限公司(简称联想药业公司)、通化鸿淘茂药业有限公司(简称鸿淘茂公司)、上海双龙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双龙公司)、成都华宇制药有限公司(简称华宇制药公司)、常州天普制药有限公司(简称天普制药公司)、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白云山医药公司)、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地奥制药公司)、南京海光应用化学研究所(简称海光化学研究所)、常州市亚邦医药研究所有限公司(简称亚邦医药公司)、重庆康尔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尔威药业公司)、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林制药公司)、合肥医工医药有限公司(简称合肥医工医药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辉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邰红、姜建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金泽俭、冯小兵,第三人潘华平的委托代理人王明霞,联想药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为,鸿淘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川、孙振铎,双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川、孙振铎,华宇制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玉社,天普制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为、徐川,白云山医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川、孙振铎,地奥制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川、柳宪章,海光化学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王为,亚邦医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为、徐川,康尔威药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辉、柳宪章,吉林制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川、柳宪章,合肥医工医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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