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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合成氨生产方法及其合成反应器” 发明专利权、专利权属纠纷案

2008-03-28 来源: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案由 1984年11月22日,贵州工学院报请省科委对该院化工系教师余远明、邓万贞利用教学之余研究的《冷激式合成塔设计最优化》课题成果进行技术鉴定。1985年2月9日,

案由 19841122,贵州工学院报请省科委对该院化工系教师余远明、邓万贞利用教学之余研究的《冷激式合成塔设计最优化》课题成果进行技术鉴定。198529,余远明持贵州工学院介绍信前往西南化机股份公司(简称化机公司)联系技术转让事宜。经协商,余远明以贵州工学院的名义与化机公司于214订立协议,协议约定了合作的内容及利益分配。之后,余远明向化机公司提供了一些相关文献。收到上述文件后,化机公司认为所提供的技术资料与余远明介绍的情况有很大差异,无法具体实施,遂于19852月至7月,在余远明提供的技术资料基础上进行了研究改进,于7月完成氨合成塔的全部设计,同时生产出产品,并向余远明交付一套完整的图纸。化机公司的氨合成塔设计,除采用余远明、邓万贞提供的技术资料的有关内容外,重点对塔内件的气体混合器结构与其他部件的结合进行了改进。化机公司完成设计后,使用同一技术为其他厂家生产氨合成塔内件,未向贵州工学院或者余远明支付提成费。

19872月邓万贞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198975被授予专利权。三年后,余远明被获准成为共同专利权人。19924月,专利权人获悉化机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合成氨生产方法及其合成反应器”专利权,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化机公司停止侵权赔偿不低于200万元的经济损失。被告化机公司答辩称该项发明不是他们二人的技术成果,是利用化机公司的技术获得专利权的,并提出反诉,请求判令该项专利权归化机公司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该项发明专利权受保护的主要内容,是内件结构及应用时的两种流程,不是工艺参数或者数学模型等理论或数据。因此,化机公司反诉请求该专利权应归其所有的事实和理由部分成立,化机公司应为该专利的共有人。化机公司作为共有人,其生产销售自行设计的合成塔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上诉人不服提出上诉。余远明和邓万贞上诉称:化机公司提出的反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其反诉请求;化机公司对内件结构的改进,并非本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作为完整的技术方案,已经由余远明、邓万贞二人完成,化机公司的工作仅仅是从方案到产品的实现,不应享有专利权;化机公司侵犯专利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Tags:合成  专利  发明  反应  生产  方法  及其  侵犯  专利权  纠纷案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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