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合成氨生产方法及其合成反应器” 发明专利权、专利权属纠纷案

合作伙伴商标注册

案由 19841122,贵州工学院报请省科委对该院化工系教师余远明、邓万贞利用教学之余研究的《冷激式合成塔设计最优化》课题成果进行技术鉴定。198529,余远明持贵州工学院介绍信前往西南化机股份公司(简称化机公司)联系技术转让事宜。经协商,余远明以贵州工学院的名义与化机公司于214订立协议,协议约定了合作的内容及利益分配。之后,余远明向化机公司提供了一些相关文献。收到上述文件后,化机公司认为所提供的技术资料与余远明介绍的情况有很大差异,无法具体实施,遂于19852月至7月,在余远明提供的技术资料基础上进行了研究改进,于7月完成氨合成塔的全部设计,同时生产出产品,并向余远明交付一套完整的图纸。化机公司的氨合成塔设计,除采用余远明、邓万贞提供的技术资料的有关内容外,重点对塔内件的气体混合器结构与其他部件的结合进行了改进。化机公司完成设计后,使用同一技术为其他厂家生产氨合成塔内件,未向贵州工学院或者余远明支付提成费。

19872月邓万贞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198975被授予专利权。三年后,余远明被获准成为共同专利权人。19924月,专利权人获悉化机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合成氨生产方法及其合成反应器”专利权,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化机公司停止侵权赔偿不低于200万元的经济损失。被告化机公司答辩称该项发明不是他们二人的技术成果,是利用化机公司的技术获得专利权的,并提出反诉,请求判令该项专利权归化机公司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该项发明专利权受保护的主要内容,是内件结构及应用时的两种流程,不是工艺参数或者数学模型等理论或数据。因此,化机公司反诉请求该专利权应归其所有的事实和理由部分成立,化机公司应为该专利的共有人。化机公司作为共有人,其生产销售自行设计的合成塔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上诉人不服提出上诉。余远明和邓万贞上诉称:化机公司提出的反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其反诉请求;化机公司对内件结构的改进,并非本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作为完整的技术方案,已经由余远明、邓万贞二人完成,化机公司的工作仅仅是从方案到产品的实现,不应享有专利权;化机公司侵犯专利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empirenews.page--] 而被上诉人化机公司答辩称:我公司的反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经过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对“合成氨生产方法及其合成反应器”专利权属问题不再争论,专利权人仍为余远明、邓万贞。化机公司有今后继续利用该项专利的权利,不再向余远明和邓万贞支付许可使用费;化机公司在调解书送达后15日内向中国专利局申请撤回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的申请;化机公司自愿补偿余远明、邓万贞人民币25万元。

评析 本案提出的一个问题是: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方提出应当与侵权诉讼的原告共同享有专利权,或者提出自己独立享有专利权,并以此作为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属诉讼能否作为专利侵权诉讼的反诉提出?本案化机公司提出余远明、邓万贞是使用该公司的技术申请而获得专利的,该公司应为专利权共有人,据此要求驳回余远明、邓万贞的诉讼请求 。在此情况下,专利侵权诉讼与专利权属诉讼虽然当事人相同,在同一法院审理,并适用同种诉讼程序,但是却不宜作为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

理由如下:1)反诉不仅要求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本诉和反诉须适用同类诉讼程序以及必须在一审判决前提出等形式要件,更为重要的是,反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等联系,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2)审判实践中将不同的诉讼合并审理,目的是方便诉讼,减少诉累。将专利侵权诉讼与专利权属诉讼合并审理则达不到上述目的。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其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他人侵权其合法权益时,首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该项民事权利,这也是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的内容之一。与有形财产所有权占有的表现形式不同,专利权利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并不一定是真正的专利权人,如果他人对其提出专利权属主张,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审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理,确认谁是真正的专利权人。专利侵权案件的前提是原告享有专利权,如果一审中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提出专利权属诉讼请求,并由人民法院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判决侵权诉讼的被告享有或者与侵权诉讼的原告共同享有该项专利权,并以被告享有专利权为由判决不构成侵权,而不依据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侵权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到二审程序中,如果二审法院发现侵权诉讼被告提出的专利权属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也就是说,侵权诉讼中被告实施被控侵权行为没有合法依据,此时,再就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进行审理,就将面临以下难题:由于一审法院没有依据专利法规定的侵权判定原则查明侵权构成的事实要件,二审人民法院不应直接就侵权是否成立下判,而应当以事实不清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专利侵权诉讼,否则,是在事实上剥夺了侵权诉讼当事人的答辩、上诉等诉讼权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处理方法应当是:首先确定专利权归属,并中止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待专利权属诉讼终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以该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再恢复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

另外,本案还涉及到“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问题。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判断专利的效力和判断是否侵权时,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一致。不应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了获得专利权对权利要求进行狭义的或者较窄的解释,而在侵权诉讼中为了证明他人侵权,又对权利要求进行广义的或者较宽的解释,对权利要求的解释要前后一致,专利权人对其申请专利时与中国专利局之间的往来文件中所作的认可或者放弃的内容,在侵权诉讼中不得反悔。 

合作伙伴商标注册

Tags: 合成  专利  发明  反应  生产  方法  及其  侵犯  专利权  纠纷案  
责任编辑:
Share: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