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依法、科学、公平、公开地继续认定武汉市著名商标,根据《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
(一)主体资格
申请继续认定市著名商标的商标,主体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2.商标所有权人在我市拥有的主体资格证明合法有效;
3.商标所示商品(含服务,下同)在本市生产、经营;
4.商标所有权人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商标所有权
申请继续认定市著名商标的商标,必须符合商标所有权的相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2.近3年的实际使用形式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标识一致;
3.近3年实际使用的商品范围,与《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一致。
(三)主要经济指标
商标所示商品产量、销售收入、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继续保持本市同行业前列,各项经济指标近3年处于稳定发展的趋势,未出现大幅下降的情况。
(四)商标所示商品的质量要求
商标所示商品近3年经市级以上(含市级)质监部门监督抽检全部合格,且无质量安全事故。
(五)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信誉度和知名度
1.商标在本市及外地主要市场或者相关公众中保持较高知名度,社会影响及评价较好;
2.商标所示商品市场占有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3.申请人注重企业形象宣传,近3年的广告宣传投入(含公益活动)逐年提升,且申请商标有作为武汉市著名商标”宣传的记录;
4.近3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行为;
5.商标所示商品近3年消费者投诉率较低,且无群体投诉事件发生。
(六)商标的内部管理制度
1.申请人商标管理机构、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完善,近3年制定了实施商标战略、提升品牌形象的相关制度和措施。
2.申请人注重商标权益保护,有商标维权记录。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填写《武汉市著名商标继续认定申请表》(见附件),相关文件、表格可登录武汉工商门户网站(http://www.whhd.gov.cn)或武汉民营经济网站(http://www.whmyjj.org)查询、下载;
(二)商标所有人主体资格证明;
(三)商标注册证,如商标在近3年有变更、续展、转让的,还须提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商标获得市著名商标”认定的证明;
(五)商标标识电子版及表示该商标实际使用形式的实物图片;
(六)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证明(加盖企业公章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原件);
(七)市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示商品在本市同行业的排名证明原件;
(八)广告宣传证明(宣传图片、广告合同、发票等)及商标维权记录;
(九)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除明确要求提供原件外,其余均可提供复印件。
三、认定程序
(一)武汉市著名商标继续认定程序与新申请认定相同,具体申请认定方式参照《办法》及市工商局市著名商标认定的相关文件。
(二)申请人提交的武汉市著名商标继续认定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每年7月31日,逾期未提出继续认定申请的,其原市著名商标的认定自动失效,并由市工商局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