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贝尔诉基芬案:合理使用与恶意相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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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可能会被一些不良行为者滥用,他们以在联邦法院提起大量低价值诉讼为业,而不是选择最近设立的(且费用更低的)自愿版权小额索赔法庭。这些惯犯利用《版权法》规定的法定损害赔偿范围、律师费转移以及联邦诉讼成本,即使对于可疑的侵权指控也能获得高额和解,而且通常很难依据第 12(b)(6) 条规则以合理使用为由驳回版权诉讼。《版权法》第 107 条对版权垄断的范围和界限进行了高度事实敏感且往往模糊不清的调查。

  在密西西比州北区最近的一份意见书中,这两个概念发生了碰撞。贝勒诉基芬案(密西西比州北区法院 2024 年 12 月 16 日)一半是合理使用分析,一半是对原告滥用诉讼策略的谴责——这是法院在合理使用考量中高度重视恶意行为的罕见例子。

  基思·贝尔博士在 1982 年出版了《胜利并非寻常》一书,这是一本 72 页的关于体育成功的指南。贝尔起诉了密西西比大学橄榄球队主教练莱恩·基芬,因为基芬在推特上发布了一张贝尔关于胜利的励志名言(即“胜利篇章”)的复印件。贝尔奇怪地声称“胜利篇章”可能是“历史上阅读量最大、使用最广泛的文学作品”,从 2006 年到 2017 年,他因这段话提起了超过 25 起诉讼,其中大多数是针对公立学校和非营利组织。

  其中的一个案例是贝尔诉伊格尔山萨吉诺独立学区案(第五巡回法院 2022 年),基芬法院称其具有“非同寻常的相似性”。在那里,第五巡回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关于贝尔的主张构成合理使用的驳回决定,并支持了地区法院关于贝尔应承担律师费的裁决,认为他是“惯于诉讼之人,提出过高的损害赔偿要求,企图获取不成比例的和解”。不久之后,在贝尔诉密尔沃基学区董事会案(威斯康星州东区法院 2022 年)中,法院再次因贝尔针对“微不足道且无害的 WIN 语段引用”采取的“滥用”策略而判其承担律师费,并指责贝尔是“版权流氓”。尽管贝尔极力反对,但基芬法院还是注意到了这些先前的观察结果,并强调,即便仅考虑贝尔当前可疑的起诉行为,也足以认定其存在“恶意”。

  在意见书过半之后,法院才着手处理案件实质,重新审视了“鹰山”案中的合理使用分析,几乎完全聚焦于第一和第四要素(使用性质和市场损害)。法院宣称,第四要素“无疑是合理使用中最重要的单一因素”,认可了自沃霍尔案以来第四要素重新获得的重视。实际上,尽管基芬案(以及“鹰山”案)认定被告的使用具有转化性,但第四要素更直接地影响了贝尔的恶意行为与合理使用之间的关系。

  法院认定,贝尔未能合理主张一条包含其 72 页著作中一段内容的推文构成“显著竞争替代品”,从而损害其著作价值,而且实际上也未证明其引述存在任何授权市场,更不用说社交媒体市场了。贝尔声称基芬作为励志演说家的“副业”得益于“胜利段落”,这一说法纯属推测,且其案件与具有约束力的“鹰山”案并无区别。

  再次转而审视贝尔的诉讼策略,法院认为,不仅基于“(此前)法院正确适用合理使用因素的利益”,而且“为防止诉讼当事人将联邦法院当作滥诉的倾倒场”,考虑贝尔先前的恶意行为是恰当的。法院得出结论称,“原告为其 WIN 通道找到的实际收入来源是将其作为敲诈诉讼的基础”,这是“对司法程序的滥用”,因此“不应将可信度赋予已知滥用诉讼者的空洞指控”。

  尽管《版权法》第 107 条所列的四个因素表面上并非是排他性的,但大多数法院都不会偏离这些因素。那些偏离这些因素的法院通常会考虑“公共利益”或诉讼当事人的善意/恶意,但这些考虑因素很少具有决定性作用,尤其是在诉状阶段。对于像贝尔这样因无理取闹而导致难以估量的成本和案件积压的诉讼当事人,或许现在是时候让法院接受第 107 条的灵活性,不仅要更密切地关注所涉作品的使用情况,还要关注使用者本身及其动机。

  对于那些手段不正当的人来说,胜诉不应成为常态。对于那些确实拥有合法版权主张的创作者而言,在提起可能更适合通过现有的自愿版权小额索赔机制来解决的诉讼时,除了联邦法院之外,还应考虑其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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