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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新法发力保护知识产权

2013-03-12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3月,春风送暖,万物复苏。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一年一度的法治春天同步到来。3月实施的新法突出了对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

  3月,春风送暖,万物复苏。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一年一度的法治春天同步到来。3月实施的新法突出了对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

 

  数字时代,全世界共同呼唤知识产权保护。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对著作权法、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和对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无不加大行政执法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四部条例的决定,经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四部条例同时修改,表明我国致力于对知识产权予以全面保护。

 

  四部条例的共同点是加大处罚力度,主要包括两点:一是提高非法经营额的罚款倍数,将依非法经营额确定的罚款的倍数统一调整为1倍以上5倍以下;二是将罚款的最高限额,由5万或10万元提升为20万或25万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2款修改后规定为:“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修改后规定,有著作权法第48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第19条从“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9条第3款、第40条品种侵权、假冒授权品种等情形的罚款上限明确为25万元。

 

  虽然我国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处罚力度,但罚款的制约作用毕竟有限,许多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专家学者在肯定本次四部条例修改的同时,纷纷呼吁继续健全相关机制,震慑侵权行为。

Tags:知识产权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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