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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中国加入)

2008-02-16 来源: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1961年12月2日制定;1972年11月10日、1978年10月23日、1991年3月19日在日内瓦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定义
  第1条 定义   第二章 

  第32条 特殊协定
  联盟各成员国有保留在它们之间缔结品种保护特殊协定的权力,但这种协定与本公约条款不相冲突。

  第十章 终止条款

  第33条 签字
  本公约进行公开签字,任何国家从它签字之日起,就成为一个联盟成员。签字日期持续到1992年3月31日。

  第34条 批准、接受或核准;加入
  (1)〔国家和一些政府间的机构〕
  (a)任何国家,正如本条款规定,可以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
  (b)任何政府间的机构,只要按本条款规定,又具备下列条件,可以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
  (i)具有按本公约处理问题的能力;(ii)在授予和保护育种家权益方面有自己的法规约束其成员国,以及(iii)依照自己内部的程序,有加入本公约的充分权威。
  (2)〔同意加入书〕在本公约上签字的国家,在交存本公约的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之后将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尚未在本公约上签字的国家和政府间机构通过交存本公约的接受书而成为本公约的一方。批准书、接受方、核准书或接受书应交存秘书长。
  (3)〔理事会的意见〕尚未成为本联盟成员的国家和政府间机构,在交存接受书之前,应就其法律与该公约的条款是否一致,征询理事会的意见。如果其结果是正面意见,可以交存加入书。

  第35条 保留权
  (1)〔原则〕不允许对本公约有保留权,根据(2)节者除外。
  (2)〔可能的例外〕
  (a)尽管有第3条(1)的条款,在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时,已是1978年条例缔约方,以及通过工业产权而不是育种家权益将无性繁育的品种加以保护的国家,将有权继续其原有保护而无需采用本公约对这些品种的保护。
  (b)在具有运用上述权利的国家,在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时,应通知秘书长。该国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上述通知。

  第36条 有关法规和受保护植物属、种的通讯交流;需出版的资料
  (1)〔最初的通知〕当按实际情况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时,任何国家或政府间机构应通知秘书长:
  (i)保障育种家权益的法规;以及(ii)受保护目录表上的植物属和种,自受本公约约束之日起将按本公约的条款进行保护。
  (2)〔改变的通告〕每一缔约方应立即向秘书长通告:(i)保障育种家权益法规的任何变更情况;以及(ii)将适用本公约的范围扩大至另外一些植物属和种。
  (3)〔信息出版〕秘书长将根据来自每一缔约方的信息,出版下列信息资料:
(i)保障育种家权益的法规及其改变情况,和(ii)在(1)节(ii)中提及的植物属和种目录表和在(2)节(ii)中提及的扩大应用范围。

  第37条 生效;早期条例的终止
  (1)〔开始生效〕本公约在有五个国家存交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后一个月即开始生效,但至少要有三个所说的文件是由1961/1972年条例或1978年条例缔约国存交的。
  (2)〔继后生效〕(1)节中未包括的任何国家或政府间机构,在它按实际情况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一个月后,即将受本公约的约束。
  (3)〔1978年条例的终止〕根据(1)节在本公约生效后,就不再按1978年的条例交存加入书,除了按联合国大会的惯例作为发展中国家者,至1995年12月31日前还可交存此类文件,其它国家可至1993年12月31日,即使本公约在该日期之前已生效,仍可交存此类文件。

  第38条 本公约的修正
  (1)〔大会〕本公约可由联盟成员国大会修正。召集这样的会议由理事会决定。
  (2)〔法定数与多数〕只有在至少有半数成员国出席的情况下,大会议程才有效。对所作的任何修改,要有3/4的多数联盟成员国出席并投票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决定。

  第39条 退约
  (1)〔通告〕任何缔约方都可通告秘书长退出本公约。秘书长将立即把收到的通告告知联盟的各个成员。
  (2)〔早期条约〕退出本公约的通告被认为也是构成退出该缔约方受约束的任何早期条约的通告。
  (3)〔有效日期〕秘书长收到通告当年的下一公历年度末退约即生效。
  (4)〔获有的权力〕在退约开始生效之日之前,将不影响某一品种从本公约或者任何早期条例获得的任何权益。
  第40条 保护现有的权益本公约将不限制根据缔约方之法律或早期条约,或除本公约以外联盟成员之间缔结的任何条约而获得的现有育种家的权利。

  第41条 本公约的原始文本和官方文本
  (1)〔原始文本〕本公约将以英语、法语和德语各签署一份原始文本,在各文本中如有差异,以法语文本为准。原始文本将由秘书长存档。
  (2)〔官方文本〕在与有关政府协商之后,秘书长将用阿拉伯文、荷兰文、意大利文、日文和西班牙文以及由理事会指定的其它文种制成官方文本。

  第42条 保存人的作用
  (1)〔传送副本〕秘书长将把本公约的真实副本传送给所有的采纳本公约参加外交会议的国家和政府间的机构,或根据要求,传送给其它的国家和政府间的机构。
  (2)〔登记〕秘书长将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本公约。

附: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成员国和各成员国加入时间

            (截至1993年1月1日)

成 员 国  加入时间        成员国   加入时间

澳大利亚  1989年3月1日   日   本  1982年9月3日

比 利 时 1976年12月5日  荷   兰  1968年8月10日

加 拿 大 1991年3月4日   新 西 兰  1981年11月8日

捷克共和国 1993年1月1日   波   兰  1989年11月11日

丹   麦 1968年10月6日  斯洛伐克共和国1993年1月1日

法   国 1971年10月3日  南   非  1977年11月6日

德   国 1968年8月10日  西 班 牙  1980年5月18日

匈 牙 利 1983年4月16日  瑞   典  1971年12月17日

爱 尔 兰 1981年11月8日  瑞   士  1977年7月10日

以 色 列 1979年12月12日 英   国  1968年8月10日

意 大 利 1977年7月1日   美   国  1981年11月8日

                          (共计22个国家)

Tags:保护  植物新品种  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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