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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中国加入)

2008-02-16 来源: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1961年12月2日制定;1972年11月10日、1978年10月23日、1991年3月19日在日内瓦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定义
  第1条 定义   第二章 

  (3)〔理事会议〕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例行会议每年一次。此外,理事长可根据实际需要召集会议;三个月内有三分之一会员提出要求,理事长将召开理事会议。
  (4)〔观察员〕非本联盟成员国可以观察员每份应邀参加理事会议,其他观察员和有关专家也可应邀参加这类会议。
  (5)〔任务〕理事会任务如下:
  (i)研究制定有效措施,保护本联盟利益,促进本联盟发展;
  (ii)制定办事规则;
  (iii)任命秘书长,必要时还可任命一名副秘书长,决定二者的任期;
  (iv)审核本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制定以后工作计划;
  (v)为完成本联盟各项任务,向秘书长提供全部必要指令;
  (vi)制定本联盟行政和财政规章制度;
  (vii)审查和批准预算,确定各会员应承担的义务;
  (viii)审批秘书长提交的帐目;
  (ix)确定召开第三十八条所指全体代表大会的会期和会址,负责大会筹备工作;
  (x)作出有关决议,确保本联盟充分发挥作用。
  (6)〔表决权〕(a)本联盟每一成员为主权国,在理事会中各有一票表决权。
  (b)如果缔约方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在讨论与其有关的事项时,该缔约方可代作为其成员的本联盟成员国行使表决权。当这类组织的成员国自行行使其表决权时,这类组织将不再行使其成员国的表决权,反之亦然。
  (7)〔多数〕理事会决议一般只需简单多数票通过即为有效,涉及本条(5)款(ii),(vi)和(vii)以及第28条(3)款,29条(5)款(b)和(38)条(1)款的理事会决议,需经四分之三票数通过方为有效。缺席者不占票数席位。

  第27条 办公室
  (1)〔办公室的任务和方向〕联盟办公室应执行理事会委托的全部责任和任务,并在秘书长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2)〔秘书长的责任〕秘书长向理事会负责;他负有执行理事会决定的责任。他把联盟预算提交理事会审批,并负责执行。他向理事会汇报联盟的行政管理、开展的活动及财务状况。
  (3)〔职员〕根据第26条(5)(iii)中的条款,为了有效地完成联盟办公室任务,所需任命和雇用的职员,其条件应符合行政管理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28条 语言
  (1)〔办公室使用语言〕联盟办公室将用英语、法语、德语和西班牙语履行其职责。
  (2)〔某些会议中使用的语言〕理事会和修定会开会时间用上述四种语言。
  (3)〔增添使用的语言〕理事会可以决定增用语种。

  第29条 财务
  (1)〔收入〕联盟开支将来自以下几项:
  (i)每年各联盟成员国的捐助;
  (ii)服务所收报酬;
  (iii)各项杂收。
  (2)〔捐助单位〕
  (a)每个联盟成员国在每年捐资总额中所分摊的份额将由从联盟成员国捐资中花费的总额和适合于(3)节中情况的捐助单位数目来决定。份额将按(4)节计算。
  (b)捐助单位数可用整数或者分数表示,但分数不得小于1/5。
  (3)〔捐助:每一成员所分摊的份额〕
  (a)任何1961/1972年法规或1978年法规缔约方的联盟成员国,自受本公约约束之日起,其捐助的单位数即与其上述日期以前的数相同。
  (b)任何其它联盟成员国在加入联盟时应向秘书长说明适合于它的捐资单位数。
  (c)任何联盟成员国任何时候都可向秘书长声明与(a)或者(b)节数目不同的捐资单位。如果是在公历年的前6个月做的声明,该声明将从该公历年年初生效,否则将推迟到下一公历年的年初生效。
  (4)〔捐助:份额的计算〕
  (a)在每一预算期间,按以上期各联盟成员国捐资中花费的总和除以这些联盟成员国应捐资单位数目的总和而得到每一捐助单位相应承担的份额。
  (b)每个联盟成员国捐助的数额应为每一捐助单位承担的份额乘以那个联盟成员国应捐资单位数。
  (5)〔拖欠捐资〕〔a〕如果拖欠捐款的任何联盟成员国,所欠款数等于或超过了前一整年应捐助的数额,该成员国不能享有在理事会中的投票决定权,(b)节情况除外。停止投票决定权并不等于免除了这个联盟成员国对该公约承担的责任,也不等于剥夺其它任何权力。
  (b)欠资的联盟成员国只要向理事会证实拖欠的款项是由于额外的和不可避免的原因,理事会可允许该成员国继续行使其投票表决权。
  (6)〔审计帐目〕审计帐目应按行政和财务规定由某个联盟成员国进行,该联盟成员国应由理事会指派,并得到该成员国的同意。
  (7)〔政府间机构的捐助〕任何政府间组织缔约方,可不履行捐资的义务。然而,如果其愿意捐资,将按1至4节中的条款实施。

   第九章 本公约的履行;其它协定

  第30条 本公约的履行
  (1)〔履行公约的措施〕每一缔约方应采用一切必要措施去履行本公约,尤其应当:
  (i)为有效地行使育种家的权力,提供适当的法律保障;
  (ii)设立一个权威机构,把授予育种家权益的工作委托给它,或者将授权工作委托给另一缔约方的权威机构;
  (iii)保证通过定期出版物将以下有关的信息告知公众:
  --申请和授予育种家的权益,以及
  --名称的提议与核准。
  (2)〔依照法律〕每个国家或政府间机构,在按实际情况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时,必须依照自己的法律,站在使本公约的条款生效的位置上,这点务必给予充分理解。

  第31条 本公约缔约国与受早期条例约束的缔约方之间的关系
  (1)〔受本公约约束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受本公约和任何早期条例约束的联盟成员国之间,唯有本公约适用。
  (2)〔与不受本公约约束国家的可能关系〕任何不受本公约约束的联盟成员国,可以通知秘书长,表明它与只受本公约约束的每个联盟成员国之间的关系,按其受约束的最新条例处理。从该通知书的日期满一个月起,和直到发通知书的该成员国受本公约约束之日止,上述成员国按其受约束的最新条例建立它与只受本公约约束的每个联盟成员国之间的关系,而对前者来说,后者仍按本公约。

Tags:保护  植物新品种  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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