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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支持雅虎撤销“Wahoo”

2012-02-2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谢环东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为阻止“Wahoo”商标注册,知名网站运营商雅虎公司抗争多年。

 

  为阻止“Wahoo”商标注册,知名网站运营商雅虎公司抗争多年。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3份类似判决,均认定“Wahoo”和“YAHOO”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作出维持撤销“Wahoo”商标的终审判决。

 

  据悉,“Wahoo”商标的申请人为网虎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虎公司)。早在1999年9月,网虎公司分别在第9类、第38类、第42类上注册“Wahoo”商标的申请,核定使用商品为信息处理机、电话通讯、计算机编程等。2000年,上述3件“Wahoo”商标陆续进入公告期内,随后雅虎公司先后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雅虎公司认为,该公司使用“YAHOO”商标在先,网虎公司在明知“YAHOO”商标已在先使用注册的情况下,在同类或类似商标上注册与之相似的“Wahoo”商标,此会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据此,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为阻止“Wahoo”商标注册,雅虎公司引证了同类别的在先确权的3件“YAHOO”商标,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9类计算机网络上用来查询和检索信息、第38类电信、第42计算机服务等。

 

  对于雅虎公司的观点,商标局并不认同。商标局称,比对“YAHOO”和“Wahoo”商标,虽然4个字母相同都是“ahoo”,但首字母“W”和“Y”的字形及发音有较大差异,两商标在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认为“Wahoo”商标的注册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据此,认定异议理由不成立。雅虎公司不服,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但同样被驳回。随后,雅虎公司又向法院提前行政诉讼。

 

  法院一审认为,“Wahoo”与“YAHO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密切联系,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虽然“Wahoo”与“YAHOO”英文单词含义不同,但其含义并不为中国相关公众熟知,在雅虎公司对“YAHOO”公司使用在先,并已经在中国相关公众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情况下,“YAHOO”商标与雅虎公司已建立了相对确立的联系。公众看到“YAHOO”一般不会联想到该词含义,而是联想到雅虎公司。而在“YAHOO”和“Wahoo”后排字母相同,商标发音近似的情况下,判定其构成近似商标。据此,法院一审作出撤销商评委维持“Wahoo”商标注册的裁定。商评委不服,随即向北京高院提前上诉。

 

  今年1月,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Tags:撤销  雅虎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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