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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图形”商标案终审改判

2010-06-2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杨强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一个是浙江英博浙东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博浙东公司)已获注册的“K图形”商标,

   
    一个是浙江英博浙东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博浙东公司)已获注册的K图形”商标,一个深圳金威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威公司)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金威啤酒Kingway及图”商标中的K”,两个K”图形引发了一起商标行政纠纷,同时也引出了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据了解,英博浙东公司拥有第1284581号K图形”商标,核准使用在第32类的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于1999年6月14日经核准注册。2001年7月,金威公司提出K图形”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2002年10月8日,英博浙东公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此后,金威公司又于2005年8月14日注册了第3762027号金威啤酒Kingway及图”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同样包括啤酒。

    针对金威公司的异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异议复审裁定,称英博浙东公司的第1284581号K图形”商标与金威公司申请的K图形”商标,在整体外观上有明显区别,即使均使用在啤酒上,亦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并核准金威公司K图形”商标注册。英博浙东公司不服此裁定,并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在该案一审时,法院认为,双方K图形”商标的设计风格与表现手法均有较大不同,两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区别明显。此外,金威公司K图形”商标系该公司第3762027号金威啤酒Kingway及图”商标的图形部分且完全相同,具备相对独立的识别功能。由于第3762027号商标已于2005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可以推知消费者已将金威公司的K图形”商标与该公司产品建立起一定联系,并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在该案二审过程中,英博浙东公司表示,相对于金威公司申请的K图形”商标,第3762027号金威啤酒Kingway及图”商标属于在后注册商标,一审法院用在后注册商标推知金威公司K图形”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K图形”商标具有区别性,不符合司法逻辑。两个K”牌啤酒共存市场,不仅会导致权利失衡,也会对消费者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金威公司金威啤酒Kingway及图”商标属在后注册商标,该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应为其中文字部分,而金威公司K图形”商标则与该组合商标的显著部分明显有区别,因此不能认为金威公司组合商标的使用可以证明其K图形”商标在申请注册时,消费者将之与金威公司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并且不会与英博浙东公司的K图形”商标产生混淆误认。

    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商评委需就英博浙东公司的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判决下达后,记者采访了金威公司该案代理律师申健,他表示该案一审、二审时,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基本相同,但两审法院基于相同的证据材料所作出的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确实令他很意外”,目前他已与金威公司方面进行了沟通,如果商评委最终作出新裁定不予核准金威公司K图形”商标注册,金威公司将不排除提出新行政诉讼的可能性。

    英博浙东公司方面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则表示,该判决结果并不会对金威公司造成影响,因为该公司目前在产品上主要使用的是其组合商标,并未单独使用K图形”商标,而对于金威公司使用组合商标的事实,该公司并未持任何异议。

Tags:终审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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