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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多多”阻击伊利“囍多多”

2010-06-2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马行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因认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利集团)将其使用多年的喜多多品牌注册在第31类动物饲料等商品上损害自身利益

   
    因认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利集团)将其使用多年的喜多多品牌注册在第31类动物饲料等商品上损害自身利益,福建泉州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喜多多食品公司)开始诉讼维权。巧合的是,作为此案第三人的伊利集团在半年前也因为类似理由走上法庭。当时,伊利集团成功阻止了伊利YiLi”成为马桶商标。

    据了解,泉州喜多多食品公司成立于1997年,主要从事系列罐头食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成立之初,该公司就在第29类、第30类、第32类等多个类别上注册了喜多多”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覆盖了水果罐头、牛奶饮料、豆制品、八宝饭、玉米花和啤酒等。

    经查询,伊利集团于2002年5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交了第3173551号囍多多”商标在第31类非医用饲料添加剂、动物食品、动物饲料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2003年2月,第3173551号囍多多”商标进入初审公告期,同年4月,泉州喜多多食品公司就此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2007年8月,商标局作出裁定,该公司的异议请求并未获得支持。泉州喜多多食品公司不服,于2007年9月向商评委提起了异议复审。2010年2月,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第3173551号囍多多”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使相关公众联想到泉州喜多多食品公司的引证商标从而使其利益受到损害,因此,第3173551号囍多多”商标被予以核准注册。

    泉州喜多多食品公司的代理律师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第3173551号囍多多”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动物饲料等商品的消费对象是动物、牲畜,而泉州喜多多食品公司的引证商标指定的食品等商品的消费对象是人,消费者必然不愿购买和食用与动物、牲畜同一品牌的食品,该商标的注册必然对泉州喜多多食品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同时,对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应结合所从事行业进行判断,但不仅限于行业内,还应考虑对立的行业,比如食品和饲料行业、食品和马桶行业等。因此,泉州喜多多食品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商评委对第3173551号囍多多”商标作出的异议复审裁定,维护其公司的合法权益。

    据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尚未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Tags:喜多多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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