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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1992年第37号商标法

2010-08-13 来源:中国驻阿联酋使馆商务处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经2000年第19号联邦法和2002年第8号联邦法修改

第七章 一般和过渡条款

第四十四条

本法生效时,已在阿联酋注册或使用商标的商标拥有人,应在本法生效后一年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申请在经济商务部的商标注册簿”上登记其商标。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在一年内作出调整。如在上一述规定的时间内不能符合规定的条件,则商标将被认为失效。

在此期限内,第一个使用商标的人有注册其商标的优先权。判定是否为第一个”时,考虑以下因素:开始使用商标的时间、使用的连续性、商标使用的环境及商标注册的事实。

第四十五条

经济商务部应通知阿联酋各酋长国主管部门和联邦工商联合会在该部注册商标的商标所有人姓名、商标的说明、商标的变更、修改或撤消,上述工作在商标注册、变更、修改或撤消后30天内完成。

第四十六条

司法部与经济商务部和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决定,指定有关官员,以监督本法条款及其实施决定的执行。这些官员拥有法警的身份,有权依照本法进入除住宅以外的活动场所,以查明遵守本法条款及其实施决定的情况,查禁违法行为。阿联酋的地方当局应提供必要便利,以保证上述官员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本法规定的有关手续费标准,由内阁决定。

第四十八条 废除所有与本法相抵触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为实施本法,经济商务部部长发布执行条例和决定。

第五十条 本法在《官方公报》上发表,自发表之日起生效。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总统

扎耶德·本·苏尔坦·阿勒纳哈扬

Tags:阿联酋  商标法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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