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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1992年第37号商标法

2010-08-13 来源:中国驻阿联酋使馆商务处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经2000年第19号联邦法和2002年第8号联邦法修改

第二十四条

对于阿联酋抵制以色列办公室认定与以色列的标志、象征或徽记相似或相同的商标,及属于明令禁止与其往来人士的商标,经济商务部应撤销其注册。

第二十五条

从商标注册簿中撤销商标注册的消息应在阿联酋发行的两家阿拉伯语日报上公示。其费用由撤销公示的申请人负担。

第二十六条

如注册商标被撤销,自其撤销之日起三年内,其他人不得为同样产品重新注册该商标。

第三章 商标所有权的转让与抵押

第二十七条

商标所有权的转让、抵押或查封可以和其产品、服务、或其它使用该商标的商业机构或企业一起进行。

第二十八条

除非另有协议,商业机构或商标使用企业所有权的转让应包括与商业机构或商标使用企业有密切关系的所有权转让人名下注册的商标。

除非另有协议,如商业机构或商标使用企业所有权的转让不包括商标,该转让人可以继续将商标用于其注册的产品或服务。

第二十九条

只有完成商标注册簿中的登记手续,并按照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示后,商标所有权的转让和抵押才成立。

第四章 许可使用商标的合同

第三十条

商标拥有人根据经公证的书面合同,可许可其他1人或多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包括其所对应的全部或部分货物或服务。除非另有协议,商标拥有人本人也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

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期限不得超过商标受保护的期限。

第三十一条

许可协议应记录在商标注册簿”上。除非在商标注册簿”上登记,并按执行条例规定的方式公示,商标的许可使用不能影响第三方。

第三十二条

除非许可协议另有规定,许可的受益人不可将商标的使用许可转让他人或再许可他人。

第三十三条

在出示许可协议到期或合同被撤销的证据后,根据商标拥有人或许可受益人的要求,撤消商标注册簿”上关于许可的记录。

经济商务部应将撤消许可的申请通知另一当事人。另一当事人可以按 执行条例” 规定的程序和情形,反对该撤销许可记录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

许可协议不能对许可受益人提出非来源于商标注册所赋予的权利的限制,也不能提出不是为了维护这种权利所必需的限制。但许可协议可以包含以下限制:

1)推销注册商标的货物和服务的销售地区范围限制;

2)在不与本法21条抵触的前提下,使用注册商标的时间限制;

3)保证注册商标拥有人对许可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4)强制许可受益人不能从事可能导致损害注册商标的货物或服务的价值或名誉的行为;

第五章 专门用于监督或检验某些产品或服务的商标

第三十五条

从事监督或检验某些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构成成份、制造途径、质量、品质或其它特性的法人,可向经济商务部申请专门用于控制或检验这些产品或服务的注册商标和许可。

在所有情况下,没有经济商务部长的批准,不能注册或转让上述商标。

第三十六条

由执行条例”确定注册上条所述商标的规定和条件,及申请注册上条商标所需的文件。

本法有关商标的所有规定,适用于上条所述商标。

上条所述商标及相似或相同产品、商品或服务撤销后或不再续延的情况下,不得重新注册。

第六章 惩罚

第三十七条

有以下行为的人将被处以监禁和不少于5000迪拉姆的罚款或判处两种处罚中的一种:

1)任何人为了诱骗公众而假冒或伪造根据本法所注册的商标,无论是原商标所区别的商品或服务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及任何人故意使用假冒或伪造的商标;

2)任何人在自己的产品上恶意贴上别人所拥有的注册商标,或非法地使用这些商标;

3)任何人为了销售或使用目的而出售、展示、或为了出售的目的而占有带有假冒、伪造、或故意非法使用商标的产品;任何人在假冒、伪造或故意非法使用的商标名下提供或展示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的人将被处以监禁一年以下和罚款5000至10,000迪拉姆,或处以两处罚中的一种:

1-凡使用本法第二条第2)、3)、4)、5)、6)、8)、9)、10)、11)、12)、13)、14)款所不允许注册的商标的;

2-凡在商标或商业文书中错误陈述,导致别人相信上述商标已注册,或用于区别在商标注册薄中未登记的产品或商品。

第三十九条

如果违反本法第37、38条中的一条,且属于非首次犯罪,除了处以上述同样的处罚外,还将被处以停业15天至半年,并根据执行条例”规定,自费发表该项判决。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第37、38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向有关民事法庭提出控告,要求造成损失的人给予适宜的赔偿弥补损失。

第四十一条

商标拥有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甚至在向有关法庭提出控告前,根据商标注册的官方证明要求法庭发出采取保护措施的命令,该命令须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违反本法犯罪的器械或工具的详细记录,也包括本地生产或进口的违法产品或商品,违法企业的地址,带有商标或犯罪说明的包装、纸张或其它物品;

2-在原告按法庭估计金额提交金融担保后扣压上款所述物资,担保是为在必要时对被告进行赔偿。

法庭可指定一位或多位专家,协助执行保护措施。对于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提供商标注册的证明条件例外。

第四十二条

在本法第41条最后一段所述的90天期限内,如果没有对被告提出诉讼,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诉讼,要求原告赔偿;或从法庭作出对原告不利的终审判决之日起90天内,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诉讼,要求赔偿。在达两种情况下,除非法庭对被告作出终审判决,或被告没有在有效期内提出诉讼,否则,扣押物资的担保不再退还。

第四十三条

对于所有民事或刑事诉讼,法庭可以判决没收已被扣押或此后缴获的物资,并将物资的价值抵扣罚款或赔偿金;或以法庭认为其它适宜的方式处理被扣押的物资。法庭也可命令销毁非法标志;或在必要时,命令销毁产品、包装、包装工具和其它带有非法标志或说明的物品,没收用于制假的机械和工具。即使判决无罪,法庭也可以发布以上命令。法庭还可命令由败诉的一方负担费用,在《官方公报》或一份在阿联酋发行的阿拉伯文报纸上公布判决结果。

Tags:阿联酋  商标法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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