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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非法经营额能计算吗?

2011-10-13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王相杰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B公司派人到某市工商局投诉,称该市A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B公司拥有雅士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A公司曾连续3年经销B公司的雅士牌润滑油。

  案情

  B公司派人到某市工商局投诉,称该市A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B公司拥有雅士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A公司曾连续3年经销B公司的雅士牌润滑油。2010年年初,A公司停止经销B公司的润滑油,从外地购进昆仑牌润滑油一大桶,自己分装成22个小桶(每桶16升),在小桶上贴上私自委托他人印制的雅士商标标志,然后送到3家汽修站门市进行试销。上述小桶润滑油没有标价,至被工商机关查获时尚未售出。A公司表示,这些小桶润滑油的销售价格没有确定,货款也未结算。

  争议

  在处理此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对A公司侵犯B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定性意见一致,但对A公司的非法经营额能否计算这一问题产生了意见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A公司分装的小桶润滑油处于试销阶段,没有标价,被查处时尚未售出,货款未结算,销售款总额(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持此种观点者还认为,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具体内容中,前半句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和后半句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是并列关系,可以选择适用,工商机关应依据后半句的规定对A公司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前半句和后半句是递进关系,不能选择适用。首先应该依据手段穷尽原则,尽可能计算出A公司的非法经营额,罚款应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计算方法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该《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本案中,A公司分装的小桶润滑油尚未销售,没有标价,可以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执法人员应当通过市场调查,查清雅士牌润滑油16升装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A公司的非法经营额。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Tags:非法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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