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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光与淄博衍增电器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案

2008-03-28 来源: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高民终字第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光,男,汉族,1942年5月5日出生,中科院动物所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双榆
。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

l、一种全密封自动多功能电烹锅,采用“匚”式结构将锅盖(5)、密封圈(6)、锅体(7)实现压紧密封,所述“匚”式结构及锅盖(5)、密封圈(6)、锅体(7)与电热板(8)、闪动开关(13)共同组成所述的电烹锅的压力自动控制机构,其特征在于:

 

a.所述“匚”式结构可以是“匚”字结构或“口”字结构或环形直立柱式的“桶”式结构,它由直立柱(1)、从直立柱(1)的上部横向设置的刚性臂(2),以及从直立柱(1)的下部横向设置的弹性臂(3)组成,通过压紧旋钮(12)将锅盖(5)、密封圈(6)、锅体(7)与锅体(7)底部设立的电热板(8)一起,压紧在“匚”式结构的刚性臂(2)和弹性臂(3)之间,实现压紧密封;

b.所述压力自动控制机构由“匚”式结构中的弹性臂(3)、设置在弹性臂(3)远端(或中心)上的位移传递件(17)及设置在直立柱(1)下部的刚性支撑(16)上的闪动开关(13)以及锅盖(5)、密封圈(6)、锅体(7)、电热板(8)共同组成,电热板(8)、闪动开关(13)与电源接成串联电路,由锅内压力使弹性臂(3)向下位移带动闪动开关(13)来控制电热板(8)的加热状况,而实现对电烹锅的内压力的自动控制,还可以通过闪动开关(13)上的闪动位置调节器(15)选取调节锅内压力。”

20011016,王永光经北京市公证处在城乡贸易中心购买了衍增电器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之后,王永光以衍增电器公司和城乡贸易中心共同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衍增电器公司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在有关报纸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截止到20011024发生的经济损失40万元;判令城乡贸易中心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由衍增电器公司和城乡贸易中心承担本案诉讼费。

衍增电器公司认可被控侵权产品为其生产,城乡贸易中心也认可该产品由其销售。鉴于被控侵权产品与王永光专利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且双方当事人对不同部分是否等同意见分歧较大,一审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北京九州世初知识产权鉴定中心(简称九州世初鉴定中心)对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王永光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从采用的技术手段、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存在哪些异同进行了鉴定。

九州世初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认为,王永光的专利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均为电加热的高压锅,为实现烹饪及安全操作的目的,二者均采用了锅内压力的自动控制技术,但在技术手段上二者存在如下差异:

1、王永光专利采用“匚”或“桶”式结构将锅盖及密封圈紧压锅体上实现压紧密封;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扣牙结构将锅盖、密封圈压紧在内锅体上实现密封。

2、王永光的专利由“匚”或“桶”式结构将锅盖、密封圈、锅体、电热板固定在其下部的弹性臂上,弹性臂的下面安装有压力控制机构的电路开关;被控侵权产品由外锅盖与外锅体形成一体的刚性结构,在锅底下部的支撑件上安装有压力控制机构的电路开关。

对于上述不同的技术特征,九州世初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认为: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用被控侵权产品的“扣牙密封”结构替代王永光的专利“匚”或“桶”式结构,在外锅底上设有数个支撑电热板的圆弹簧,来结合各部件,属于常用的技术手段,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与王永光的专利技术相比,所采用的自动控制锅内压力原理相同,技术手段虽字面有所不同,但二者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达到了基本相同的功能和效果。

针对《鉴定报告》王永光认为,两者技术方案虽不相同,但构成等同。衍增电器公司则认为,不相同部分的技术特征并不等同。

Tags:侵权  专利  有限公司  淄博  电器  纠纷案  王永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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