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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光与淄博衍增电器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案

[ 来源: | 更新日期:2008-03-28 20:19:37 | 评论 条 | 投稿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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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JPf湖北商标专利网

2004)高民终字第61JPf湖北商标专利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光,男,汉族,194255出生,中科院动物所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8309号。JPf湖北商标专利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衍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开发区中路5号标准房。JPf湖北商标专利网

法定代表人周衍增,总经理。JPf湖北商标专利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JPf湖北商标专利网

法定代表人周和平,董事长。JPf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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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永光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41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2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永光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淄博衍增电器有限公司(简称衍增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城乡贸易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JPf湖北商标专利网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王永光为91100026.7号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该项发明的专利权。衍增电器公司用于抗辩的王超桂专利的申请日早于本案专利,公开日晚于本案专利,但本案专利中的“闪动位置调节器”技术特征并没有被王超桂专利公开,即本案专利与王超桂专利相比具有区别特征,二者不构成抵触申请。同时,由《补充鉴定报告》及其修正说明可知,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王超桂专利并不完全相同,故衍增电器公司关于使用王超桂专利的合同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JPf湖北商标专利网

根据《鉴定报告》,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技术特征,故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没有完全覆盖本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未落入王永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衍增电器公司生产、城乡贸易中心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对王永光专利权的侵犯。王永光指控衍增电器公司、城乡贸易中心侵犯其专利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根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永光的诉讼请求。 JPf湖北商标专利网

王永光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1、衍增电器公司用于抗辩的王超桂专利申请日早于王永光专利,公开日晚于王永光专利已经是双方当事人不争的事实,本不应作为已有技术引入本案与被控侵权产品和王永光专利进行技术比较,但一审法院却要求技术鉴定机构毫无意义地就三者技术特征逐一对比,致使本案案情复杂化。2、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的技术鉴定机构经过对被控侵权产品与王永光的专利进行技术比较后向法院出具了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明确了被控侵权产品与王永光的专利相比,采用的技术手段虽然在文字描述上有差异,但是以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并达到了基本相同的功能和效果。一审法院采信了该鉴定结论,却作出了与鉴定结论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对王永光专利权的侵犯,显然认定事实错误。3、由于一审法院未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对王永光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予以准确解释。在对压紧密封结构形式上的技术比较,一审仅将“匚”一种结构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较,未将王永光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口”式结构或环形直立柱式的“桶”式结构纳入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比较范围,从而得出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王永光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错误结论。恰恰“桶”式是与被控侵权产品最为接近的压紧密封结构形式。王永光专利的“桶”式结构中采用的弹性波纹薄板与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弹性支撑技术特征均属王永光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弹性臂”的下位概念;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调压旋钮与王永光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闪动位置调节器属于明显的相同技术特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已经覆盖了王永光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应当认定衍增电器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王永光专利权的侵犯。4、法院受理本案时间为20023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41日起才施行。一审判决不应援引该司法解释。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王永光的诉讼请求。 JPf湖北商标专利网

衍增电器公司和城乡贸易中心服从一审判决。 JPf湖北商标专利网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119,王永光就“全密封自动多功能电烹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该申请于199248日公开、1993623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91100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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