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布第十二届运动会会徽、吉祥物等知识产权保护公告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组委会为十二运会徽和吉祥物的权利人。

  二、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组委会为申请人对十二运会徽和吉祥物的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于2010年2月24日提交至内蒙古自治区版权局,并已被受理。

  三、未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组委会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十二运会徽和吉祥物标志。将十二运会徽和吉祥物用于非商业目的时,必须明显区别于商业行为,并不得与商业广告相邻使用。

  四、任何机构或个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十二运会徽和吉祥物进行拆分、歪曲、篡改等变形使用,亦不得将十二运会徽和吉祥物作为其他图案的组成部分使用。

  五、若发现任何侵犯十二运会徽和吉祥物等知识产权的行为,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组委会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六、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运动会组委会欢迎任何机构和个人,举报侵犯十二运会徽和吉祥物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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