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8 08:35:38
武汉中企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今天(2012年06月11日)收到商标局商标异议裁定书。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弭露”与异议人引证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露露及图”等商标未构成近似。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饮料”商品上的“露露”商标虽有一定知名度,但其提供证据不足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损害其合法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7861006号“弭露”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12-06-11
2012-06-08
2011-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