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11 07:36:29
武汉中企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今天(2012年06月11日)收到商标局商标异议裁定书。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花邦HUABANG”与异议人引证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花邦及图”商标使用商品未构成近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6895308号“花邦HUABANG”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1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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