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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字型近似的假冒商标能否构成犯罪?

2013-06-24 来源:光明网 作者:张华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2013年5月7日央视《焦点访谈》播出了一期题为《“迷人”的山寨货》节目,其所言“山寨货”主要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

     
    2013年5月7日央视《焦点访谈》播出了一期题为《“迷人”的山寨货》节目,其所言“山寨货”主要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这些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字型极为近似,如营养“抉”线与营养快线 “治治”香瓜子与恰恰香瓜子 、脉“劫”与脉动、“云”碧与雪碧、“漂”柔与飘柔,还有把一个字拆分成两个字的“周住”牌洗衣粉与雕牌洗衣粉。那么使用这些字型近似的假冒商标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即能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呢?

    使用字型近似的假冒商标行为构成犯罪的法定标准

    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如何认定商标“相同”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通过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4年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相同的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11年1月通过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1年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13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字型近似的假冒商标显然不属于《2004年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也不属于《2011年司法解释》所列举的三种具体情况,那么是否能纳入 “其他” 这一给司法部门留下了自由裁量权的兜底性规定之中呢?

    以上两个司法解释表明,认定商标“相同”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二是“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如果字型近似的假冒商标满足这两个条件,并且该假冒行为达到了《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就可以认定为犯罪。

    使用字型近似的假冒商标行为构成犯罪的具体分析

    使用字型近似的假冒商标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应当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具体分析如下:

   、字型近似的商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认定为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字型与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假冒商标本身就使消费者真伪难辨,而实践中假冒者又多利用汉字书写形式多样化等特点极力使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混同,更令消费者在不特别关注商标时屡屡受骗。如《“迷人”的山寨货》报道的假冒商标“治治”香瓜子,故意将“治”字与“恰”字的区别点右边上半部分中的点“、”拉长,造成与“恰恰”非常相似的效果;还有把一个字分成两个字但中间间距却很小的“周住”牌洗衣粉等等。如果假冒商标出现了这些情况,是可以认定为“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相同”商标的。

   、字型近似的商标在一定条件下会“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假冒商标是否 “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查:

    首先,误认的公众比例。在现实生活中,字型近似的商标不可能导致全部公众误认,那么造成多大比例的公众误认才可以认定为“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呢?我们认为,在此问题上,规定明确的比例是必要的。至于多大比例才算合理,可以根据我国的国情、司法审判实经验等确定,还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如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超过10%的被调查者产生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存在“误认的危险”。有了法定的具体比例,就便于在实践中操作了,如可以选择销售量相对大的区域进行现场调查,——统计意欲购买某种产品但在查看商标之后却放弃的人数和最终选择购买的人数。

    其次,假冒产品销售地点和和可能购买的人口流动量。商标字型近似的假冒产品如果出现在下列地方就可以认定“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火车站、汽车站、旅游景点、城乡结合部、农村乡镇等。这些区域的特点是人口密集且流动量大,可以只做一锤子买卖,或者可供选择的商品少,而假冒产品又具有价格优势,自然有很大的欺骗性。如《“迷人”的山寨货》所述假冒产品就多出现在这些地方。

    第三,假冒产品自身特点。使用字型近似的商标的假冒产品具有不会引起消费者高度关注该产品的商标,易误导公众的特点。对消费者来讲,价格越是高或者越是贵重的产品,如冰箱、彩电、汽车,消费者越会审慎查看商标,字形近似的商标一般不会引起误认,而价格低的日常生活用品所用商标的真伪则容易被消费者忽略。如上述《“迷人”的山寨货》所提及的饮料、瓜子、方便面、洗衣粉、洗发水等日常生活用品使用的“营养抉线”、 “云碧”、“治治”等字型近似的商标就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属于“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相同”商标。

   、字型近似的假冒商标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达到了“情节严重”。《刑法》第213条将“情节严重”设置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条件。《2004年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通过对使用字型近似的假冒商标的产品生产者的经营情况调查,如果符合这些情形之一,就能够认定为犯罪。据《“迷人”的山寨货》节目报道:“卖一箱正品营养快线的利润是15元,而卖一箱山寨营养快线的利润就达到了37.5元。批发商一个月卖1000多箱山寨的营养快线,利润就能达到4万元左右。而厂家销售量更是大得惊人。”可见,山寨营养快线厂家的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根本不成问题,完全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

    综上,使用字型近似的假冒商标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司法部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该加以考虑,立法部门也应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

Tags:近似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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